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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辽宁省2016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2015-11-25 20:41  

各分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支持帮助高校毕业生迈好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激励引导作用,宣传典型、激励先进,培养和树立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勇于创业的择业观和价值观,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评选辽宁省2016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辽教办发[2015]18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院评选辽宁省2016届优秀毕业生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分配

1.评选范围:我院2016届毕业生。

2.评选比例:按各分院2016届毕业生总人数的2%遴选。

名额分配表

分院

计算机工程学院

电子与自动化学院

建筑工程学院

外国语

艺术与传媒

名额

8

8

12

8

5

2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曾获得院级以上表彰,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品德高尚,各方面表现突出。

3.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精神,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4.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5.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6.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三、参评材料

被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要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附件),要求字迹工整,不得缺项。

分院要仔细审核毕业生填报情况,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及《辽宁省2016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表式)(附件及事迹材料一式一份,按学号排序后,报送学生工作部。

四、评选要求:

1.推荐程序:本人申请,各分院推选,公示,上报。

2.各分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推选,增强推选工作的透明度,所有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名单必须在本分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3.在1126前将本分院《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辽宁省2016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用A3纸型正反面打印。

五、省优秀毕业生的待遇

1.由辽宁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省优秀毕业生在供需见面、留校任教选拔时享有优先推荐权。

2.《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装入毕业生档案。省优秀毕业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将注明“省优秀毕业生”字样。

3.省教育厅将通过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和宣传。学院将通过校园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方式集中宣传省优秀毕业生优秀事迹。

附件:1.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2.辽宁省2016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表式)

                                                                                      学生工作部

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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