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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辽宁省2021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2020-12-04 14:34  

各分院:

为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充分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辽宁省普通高校 2021 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辽教函〔2020450 号)文件精神,现将我院评选辽宁省2021届优秀毕业生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分配

1.评选范围:我院2021届毕业生。

2.评选比例:按各分院2021届毕业生总人数3%遴选。

名额分配表

分院

 计算机   工程学院

电子与自动化学院

管  理    学  院

建筑工程学院

外国语   学    院

艺术与传媒 学  院

名额

11

10

12

9

6

3

二、评选条件

1.<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主动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2.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行为文明,诚信意识较强、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勤奋刻苦,在校期间学业成绩优秀;有健康的体质及心理素质,在校期间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等级以上。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在各项活动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原则上在校期间须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

6.相应国家号召,自愿到国家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响应省委、省政府号召,在辽宁就业创业,服务于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7.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崇尚创新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荣获省级以上创业奖项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评选。在科技创新方面,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奖项、国家级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8.参加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满足毕业和评选条件的,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9.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荣获国家、省、市级道德模范表彰的毕业生,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10.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体育美育浸润行动计划试点工作方案》(辽教函〔2020〕248 号),参与浸润行动计划 满一个学期的,满足评选条件,可优先评选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三、参评材料

被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1优秀毕业生推荐表》(附件),要求手动填写,字迹工整,不得缺项。

分院要仔细审核毕业生填报情况,将《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1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一式及《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1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册》(附件)一式一份,按学号排序后,报送学生工作部。

因科技创新、道德模范表彰推荐的,本人应提供相关事迹材料或获奖证书(表彰证书、证明文件);

因参军入伍推荐的,本人应提供《退役士兵证》复印件;

因参与浸润行动计划推荐的,学校应提供包含项目和学生名单的校发文件。

四、评选要求:

1.推荐程序:本人申请,各分院推选,公示,上报。

2.各分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推选,增强选工作的透明度,所有推荐的优秀毕业生名单必须在本分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3.在1216日前将本分院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1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1届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册报送学生工作部。

五、省优秀毕业生的待遇

1.由辽宁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省优秀毕业生在供需见面、留校任教选拔时享有优先推荐权。

2.《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0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装入毕业生档案。在《报到证》上注明“省优秀毕业生”字样。

3.省教育厅将通过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和宣传。学院将通过校园网络、宣传栏等多种方式集中宣传省优秀毕业生优秀事迹。

4.对不能按期毕业以及毕业离校前触犯法律或校规校纪的省 优秀毕业生,学校要负责收回获奖证书和审批材料,并退回省教育厅,取消其相关称号。

附件:1.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1届优秀毕业生推荐表

2.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2021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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