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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2023-11-28 14:00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是经济困难学生的最终认定机构,各分院、级队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认定工作。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分院成立以分院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辅导教师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专业年级成立以辅导教师为小组长,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长任组长,其他班委会成员任组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认定对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二)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三、认定依据和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否贫困作为唯一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下简称“特殊群体”)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每年9月初,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告知每个学生都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权利,由辅导教师向学生宣传国家和学院的资助政策以及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组织申请学生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申请资助时,结合《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取消原来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班级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级评议意见后,报专业年级评议小组进行复议。

(三)专业年级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班级评议小组递交的评议意见,认真进行评议,综合考虑本专业年级的整体情况,确定专业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级队评议意见后,报分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分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专业年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确定本分院的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院意见。

(五)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一定范围内(专业年级或分院)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分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分院审核通过的《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认定管理

(一)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年3月份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家庭经济有所好转、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况的学生,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有权取消其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

(二)辅导教师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要经常听取认定评议小组、班委会和非经济困难学生的反馈信息。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六、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各项国家、学院资助的权利。

(二)经济困难学生有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三)经济困难学生有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不应出现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酗酒、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恰当行为。

七、在校孤儿大学生相关资助政策

(一)全面做好孤儿大学生的排查和资格认定工作。新学期开学后,认真调查了解新生和在校生中孤儿大学生的数量、家庭住址、监护状况、就读年级及生活状况等,对每一名孤儿大学生做好排查和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孤儿大学生信息档案,确保人数不遗不漏,信息全面真实。

(二)按照《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在校孤儿大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将孤儿大学生全部纳入资助体系,孤儿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社会和企业设立的奖助学金、教育捐赠及公益性捐资优先向孤儿大学生倾斜。

(三)全力响应辽宁省关于孤儿资助的文件精神及相关会议精神,将根据在校孤儿大学生的实际人数,减免其在校期间的全额学费及住宿费,减免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手续的孤儿大学生,及时通知本人到经办银行停止办理信用助学贷款。

(四)创造一切有利条件,为在校孤儿大学生优先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并支付合理报酬。

(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孤儿大学生的情感关怀。关注孤儿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并针对其个人的实际情况,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理想和未来规划。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10月 

                           20217月第2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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