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或休假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提供开辟校内岗位和对外联络等方面的便利。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在学院学生工作部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团体、学生个人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工作部许可,不得在校内张贴招聘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和服务机构,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五条 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再向用人单位推荐使用或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经学生工作部许可的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条 学院优先安排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平时思想作风好、学习成绩优秀者。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不影响学习、训练为前提,凡前一学期必修课成绩平均绩点在2.0以下或有两门课程以上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已参加者经审核确实影响学习、训练的要暂停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内助教、助管、助研和后勤服务及公益性劳动为主;学生可以有选择地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章和学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签订勤工助学有关协议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勤工助学实行“岗位公开、机遇平等、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勤工助学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经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开展有关招聘用人事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的考核、考勤等管理工作,对不能履约者应予以解聘,并及时报告院学生工作部。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一般每小时不低于12元(视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而定);由学生工作部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校外单位的用工,一切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度可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