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5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分管教学、学生及行政的副院长,各分院、学生工作部、教学管理部、团委、党群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各分院及相关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受理学生申诉;
2.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3.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3.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4.在学院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九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2.根据不同情况,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分别作出下列复查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
3.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原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的变更、撤销:
1.申诉复查决定要对原记过以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学生工作部、教学管理部重新发文;
2.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消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意见,报主管院长重新审核决定;
3.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来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中所述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时,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八月二十日起施行,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7年7月
2017年8月第3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