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生 手 册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2023年7月
目 录
一、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
1 |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
3 |
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 ……… |
21 |
四、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 |
34 |
五、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试行)……… |
41 |
六、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 ……… |
45 |
七、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多元化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
48 |
八、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日常品行考核办法 …………… |
50 |
九、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奖励细则 …………………… |
54 |
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国家(政府)奖学金与 助学金管理办法 ……………………………………………… |
61 |
十一、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
68 |
十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活动奖励办法 …………… |
74 |
十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 |
78 |
十四、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
94 |
十五、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办理学生证明管理办法 ………… |
97 |
十六、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毕业实习管理办法 (试行) ……………………………………………………… |
98 |
十七、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关于学生赴国外 进行毕业实习的暂行规定 ………………………………… |
120 |
十八、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管理办法(试行) …………………………………………… |
121 |
十九、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暂行)……………………………… |
172 |
二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素质训练 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 |
175 |
二十一、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办法 ……………………………………………………… |
178 |
二十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试试行)……………………………………………………… |
185 |
二十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劳动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 |
189 |
二十四、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 |
195 |
二十五、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 |
198 |
二十六、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体育课项目选课办法 …………… |
200 |
二十七、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课堂纪律规定 …………………… |
202 |
二十八、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 |
204 |
二十九、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宿舍奖惩细则 …………… |
211 |
三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团体组织管理规定 ……… |
215 |
三十一、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楼及教室管理规则 ……… |
224 |
三十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考场规则 ………………………… |
226 |
三十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作息时间表 ………………… |
229 |
三十四、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图书馆开闭馆时间表 ………… |
231 |
三十五、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图书馆读者入馆须知 ………… |
232 |
三十六、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规定 …… |
235 |
三十七、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图书馆教材征订及发放管理办法 ………… ………………………… ………………… |
239 |
三十八、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有关部门职责及电话 ………… |
241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国家教育部
2005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7年2月4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
为加强大学生的学籍及教学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及时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或所保留的入学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发给学生证;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对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招生部门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申请,持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经主管院长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上述两类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与第二条的审查内容相同。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校生按学年缴纳学费。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须将本学年学费、住宿费及教材预付款等足额存入指定银行帐户,按学生工作部通知时间,以班级为单位持学生证到所在分院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凡未缴费的学生不予注册。逾期缴费,取消上课资格,按相关规定处理(见第七条)。在校生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内,以班级为单位持学生证到所在分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学校严格按照省招生部门核准的录取名册和新生入学报到情况、在校生注册情况和学籍变动情况,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凭医院的医生诊断书),否则按旷课处理。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及不缴学费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分
第八条 学制分为四年制或五年制。四年制学生可在三~六年完成学业,五年制学生可在四~七年完成学业(注:除休学、调整年级者外,延长相应学习年限,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学院各专业对学生的学分有不同的要求,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专业培养计划》,学生必须满足其中规定的培养要求和学分要求。
第十条 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及素质与创新教育四大类。理论课16学时为1学分;实验、上机、设计等课程24学时为1学分;集中实践教学环节1周为1学分。
第三章 课业要求、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在学校公布的选修课表中选择听课。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根据情况安排重修课,供学生重修。
第十三条 原则上课程选修学生人数少于30人时,不开课。
第十四条 具体选课办法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课程教学任课教师负责制,由任课教师全面负责课程的教学、考勤及考核工作,对课程教学质量和学生负责。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次课上向学生明确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及考核办法,宣布平时考勤、作业、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实验(或上机)等所占课程成绩的比例。
第十六条 大学生要诚信,严禁学生在学业上的抄袭行为,凡作业或实验(上机)报告等发现抄袭的,任课教师可以在批评教育的前提下,根据抄袭作业的严重程度给予课程成绩扣分,直至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在开学前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
第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并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准假的权限为:请假一至三天,由辅导员批准;请假四天至一周者,由分院党总支批准;请假一周至二周者,由分院院长批准;请假二周至四周者,报学院学生工作部主任批准;请假四周至六周者,由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课程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学生活动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导师要掌握学生课程出勤情况并经常检查班级的考勤记录。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凡学生所选各类课程均须进行考核,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K)、大作业、设计、论文(Z)、实操(S)、答辩(D)。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但通识课及学院规定的一些课程,其考核成绩可采用:通过-P,不通过-F记载。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进行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按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要求同时达到平时成绩的50%和期末成绩的50%才能获得课程及格以上成绩。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对学生日常学习进行考核,如考勤、作业、测验、实验(或上机)等环节的考核,对平时成绩未达到50分(百分制)的学生,或病(事)假达到课程规定学时的1/3(含1/3)以上或无故旷课3次以上(含3次)的学生,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学院公布的考核日程,准时参加考核,否则按旷考处理。旷考的课程成绩为“旷考”。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根据新入学专业培养计划与已获得学分的实际情况,学院组织审核,对公共基础课、性质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核,需出示诊断书及医生证明事先请假,经导师审核,分院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学管理部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学校组织学生活动不得影响学生参加考试,确定必须参加活动而影响学生参加考试的,要有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请假证明,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学管理部办理缓考手续。
办理缓考的学生平时成绩有效,允许参加补考,按一考登录成绩。补考不及格者,必须参加重修。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为学生说情提分,如果发现,则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对考核方式为“考试(K)”课程的考核不及格(不含重修)学生、或经批准缓考的学生组织补考。因考核不及格的学生经补考的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标注为补考;批准缓考的学生经补考的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登录。但对考试作弊、旷考、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重修(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考核方式为大作业、设计、论文(Z)、实操(S)、答辩(D)的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开学初不安排补考,学生必须参加重修。
补考工作在下学期的开学前一周内完成考试和成绩录入。由教学管理部公布补考名单,组织考试。
第三十一条 凡补考后课程考核不合格或不具备补考资格者均需重修,学生须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到教学管理部办理重修手续。
第三十二条 考核合格的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表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重修考核合格的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并记载重修学分。
第三十四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者,成绩不予记载。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可要求核查试卷。在开学第2周之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分院副院长、院长签字,教学管理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由考务管理人员组织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核查试卷。核查范围限于教师是否有漏判现象,各项核分是否准确两项。考务管理人员负责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分院负责人和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15(按四舍五入统计,以下同)学分(该学期培养计划学分达到或超过25学分),或低于该学期培养计划学分的60%(该学期培养计划学分少于25学分),学院给予学业警告。
第三十七条 每学年末学业统计,凡学生累计未完成课程学分达到20学分且不属于连续两个学期受到学业警告的,建议调整到下一年级学习;凡学生累计未完成课程学分达到25学分且不属于连续两个学期受到学业警告的,必须调整到下一年级学习。学院下发《调整年级通知》,各分院对调整年级学生重新编班,并为调整年级学生制定适合其学习的专业学业计划,报教学管理部统一办理调年级手续,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生第六学期(五年制的第八学期)学习结束时,若未完成课程学分超过12学分,则不予安排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并调整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自愿申请调整到下一年级学习,经学院批准后,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降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超过六周的学生,应予休学。
第四十四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或因个人原因必须离开学校超过六周的学生,应予休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在学工系统上提交休学申请,并在附件中上传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须附医院诊断意见),经辅导员、分院党总支、学生工作部、学院主管院长线上审批,报学籍管理人员存档,并开具休学证明。
第四十六条 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第四十八条 因应征入伍而办理休学的,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故休学学生离校时应办理退出医疗保险手续。
第五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申请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由本人在学工系统上提交复学申请,并在附件中上传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因病休学者须到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经辅导员、分院党总支、学生工作部、学院主管院长线上审批,完成复学手续。
3.学生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即取消学籍。
4.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5.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6.学生已办理休学手续而未被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跟班学习,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能取得学习成绩。
第七章 退学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1. 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 连续两个学期受到学业警告者;
3. 累计降级超过两次者;
4.休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者;
5.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退学者,对学生不是处分。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二条 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学生的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五十三条 退学手续
1. 学生自愿退学由本人在学工系统上提交退学申请,并在附件中上传退学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分院党总支、学生工作部、学院主管院长线上审批,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2. 学生非自愿退学由辅导员填写《退学审批表》,经分院党总支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部,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学生应当在学院批准后三日内办完离校报退手续。
第五十四条 退学须知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的学生,返回家庭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2.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3.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在每学年进行思想总结和品德评定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思想品德、社会工作、学习成绩、科技实践、精神文明、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对优秀者给予奖励,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和班级将授予“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和“优良学风班”的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奖励细则》)。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及解除处分决定应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九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通过考核,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及各类别学分,则准予毕业,发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证书。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分院负责人审查,学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应交足学费(免交住宿费)。
第六十条 学生离校时尚有各类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未完成学分不超过12学分者,按本科结业处理并发给本科结业证书。这些学生可在离校后一年内有向学校申请一次考核的机会,经学校统一安排,考核成绩合格,修满学分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或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给予考核机会。
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者,延长学制(不发放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申请回校考核,要按有关规定交费。
第六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经取得了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75%以上,按本科结业处理,直接发给本科结业证书,且不再受理回校考核申请及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50%以上,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已取得了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25%以上,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明;低于此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 报退。
1. 毕业生离校以班为单位按“报退单”要求逐个部门报退后,到学生工作部领取毕业证。
2.因故退学的学生按“报退单”要求逐个部门办理手续后,持“报退单”到学生工作部领取相应的证明。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2016年7月)即行废止,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2003年8月
2023年7月第15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
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号)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转专业工作进行指导、审核、监督与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教学管理部、学生工作部、就业工作部、财务部、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及分院院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学管理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转专业工作,各分院和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各分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转专业考核办法及本分院转专业具体工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转专业基本要求
1. 为确保教学工作有序进行,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2. 各专业允许转入学生数量由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情况统一确定。
3. 非物理科目生源学生不得转入理工科专业;艺术类生源学生不得与其他普通类专业互转。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身体健康情况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3. 按时交纳学费的在校生;
4. 原则上,转专业仅限学院在读的一年级学生(休学创业复学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除外)。特殊情况,报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 学生符合以下类别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 特殊专长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特长,在相关专业领域发表高水平论文、授权专利,或在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中获奖,或提供特殊专长证明证实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的;
2. 兴趣爱好学生。对拟转入专业有强烈的兴趣和爱好,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学习兴趣的;
3. 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困难学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含二级甲等) 医院证明,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4. 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且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的;
5. 休学创业复学或退役后复学的,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1. 拟转入专业有特殊要求,而申请人不能满足的;
2.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3.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的。
第十条 转专业接收规则
转专业按照择优接收的原则。若某一专业申请转入的学生人数超过学院规定的人数时,学院将根据如下规则择优接收:
1. 按照退役复学、休学创业复学、一般在校生的先后顺序进行接收。在同等条件下, 以综合考核成绩(见本条第二项)排名, 由高到低择优接收;
2. 综合考核成绩=在校期间的平均课程成绩×80%+转入分院考核成绩×20%, 以百分制计算;
3. 在校期间的平均课程成绩取转专业审核前的课程一考成绩参与计算,计算方法参照《学生手册》。
第四章 基本流程
第十一条 转专业时间
学生在第一学年春季学期教学周第15周,根据学院转专业工作通知,可向所在分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待该学期期末成绩 (一考成绩)公布后,学院统一进行转专业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办理流程
1. 上报计划。每学年春季学期末,学院公布各专业接收学生数量及《学院专业目录》,并布置转专业工作。各分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及教学资源条件,制定本分院转专业考核办法,经教学管理部统一汇总后,报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教学管理部向学生公布各分院转专业考核办法并组织协调各分院开展专业教育和转专业咨询活动;
2. 学生申请。学生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见附件),同时向所在分院提交转专业书面申请并附家长意见等相关材料。
3. 转出资格审核。各分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对本分院申请转出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报送教学管理部; 由教学管理部对一般在校生进行资格预审;同时,将退役复学和休学创业复学学生的材料分别送交学生工作部、就业工作部进行资格预审;通过预审的学生材料再由教学管理部转至拟转入专业所在分院进行审查;
4. 转入资格审核。各分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转专业考核办法,对拟转入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含需补修课程门数审查) ,组织选拔考核,将拟转入意见报送教学管理部;
5. 学院审批。教学管理部根据转出、转入专业分院意见提出初审名单,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学院网站公示3 日,无异议后,公布最终名单;
6. 学生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分院对转入学生提出编班意见。学生根据学院统一时间安排,持学生证到学生工作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到转入分院报到;
7. 转入专业的教研室主任须为每名转入学生制定个性培养计划及补课计划,报教学管理部审查、备案。
第五章 学籍、学业管理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对门类、专业类、专业的划分:
1. 转入相同专业类的学生,经转入分院考核合格后,可编入转入专业同一年级学习;
2. 转入不同专业类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均课程成绩专业排名处于本专业前 20% (含20%,人数按照四舍五入取整),经本人申请并承诺能够完成学业,且转入分院考核合格后,可编入转入专业同一年级学习;
3. 除上述情况外,转入不同专业类的学生,编入转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4. 退役复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并承诺能够完成学业,经转入分院考核后,可编入转入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业管理
1.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方能毕业。
2. 转专业学生的学习年限(含休学),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 转专业前已修读合格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或相近、其课程要求与学分等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必须补修转入专业所欠课程;其它与转入专业无关的课程可根据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具体要求,认定为选修课学分。
4. 转专业仍需补修的课程应办理相应手续。
5. 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时学期原专业的期末课程考试,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拟转入年级专业身份进行任何活动。无故旷考和考试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6. 学生原专业所用教材已经发放者不再退换,新教材随转入专业配发,教材代办费随新学年统一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2023级及以后学生。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2017年8月
2023年6月修订
附件: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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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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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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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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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班级 |
|
转入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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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专业 |
|
转入班级 |
|
申请转专 业原因 |
请本人注明:1.本人若不符合同年级转专业条件,是否同意降级转专业; 2.家长意见附后面。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转出班级 导师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转出分院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分院盖章 年 月 日 |
转入分院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分院盖章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 注 |
各项办理完后,须将此表交回教学管理部存档。 |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转学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学生转学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 工作组织
由教学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各分院和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条 转学条件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别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4.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 工作流程及要求
1. 转出流程
拟转出我院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分院提出转学(转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分院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教学管理部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通过学校网站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的,教学管理部通知学生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拟转出学生须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⑴ 与转学理由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患病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⑵ 拟转入学校校长签署加盖学校印章的同意转学申请表。
2. 转入流程
申请转入我院的学生,须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将相关材料报教学管理部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通过学校网站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的,教学管理部通知拟转入学生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申请转入我院学生须提交的相关材料如下:
⑴ 与转学理由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患病学生需提供我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⑵ 拟转出学校校(院)长关于同意学生转学的材料;
⑶ 载有拟转学学生信息同时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并加盖拟转出学校招生部门印章。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学信网)上及时进行相关的转学数据处理。
第五条 转学学生管理
1. 学校在学期期末统一受理学生转学申请,即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2. 申请转学的学生,转学手续未办理完成前,仍须参加原学校课程学习、考核及教育教学活动。
3. 转入我院学生,由转入专业视其具体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原则上在原学校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已开设的课程(或学分)相差20学分及以上的编入低年级,学生须服从学校安排。
4. 学生转入我院后,其在原学校所修得的课程学分按照我院专业培养计划定进行认定,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相应年级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毕业。
5. 转入我院学生学费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学审批表
2017年8月
附件: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转学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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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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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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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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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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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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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入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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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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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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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转学 原因 |
签字: 年 月 日 |
转出分院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转入学校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各项办理完后,须将此表交回教学管理部存档。 |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学士学位按照工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在学院领导下,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凡本院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平均课程成绩达到68分;
计算公式:平均课程成绩=Σ(课程学分*成绩)/总学分,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计算课程范围:除军训、通识课、体育、健康教育、素质与创新教育、形势与政策、毕业实习以外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军训、通识课、体育、健康教育、素质与创新教育、形势与政策、毕业实习等七类课程成绩须考核合格。
总学分:计算课程范围内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能本科毕业者;
2.平均课程成绩小于68分者;
3.毕业设计(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违背学术诚信者。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撤销学士学位
毕业设计(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违背学术诚信且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六条 教学管理部将全部应届生和往届结业回校考核学生的学业数据,及毕业、结业、学位等统计结果,发给各分院。
第七条 各分院根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对本分院应届生和往届结业回校考核学生的成绩及有关材料逐一核对,提出本分院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和不授予学位名单,报教学管理部。
第八条 教学管理部核查、教学副院长签批,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
第九条 各分院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名单,应对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告知决定、依据和异议处理办法。
第十条 未获学位的学生如对学位授予决定有异议,须在一周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书面提出复议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是否复议。复议后的结果不再复议。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时,可逐级向学院或上级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一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同名文件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8年7月4日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多元化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依据实施“多元化”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学院自2009级学生开始实行多元化培养,一部分学生按照“研究型”人才模式培养(以下简称“A班”),突出其对基础理论的学习,使其具有进一步接受高层次学历教育的能力;另一部分学生,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以下简称“B班”),突出其技能培养。对“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方案,要重点突出“基础理论学习”;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方案,要突出实践能力培养。
一、教学组织与管理
1.课程范围
实行多元化培养方案涉及的课程确定为外语、数学,以及核心专业基础课程(限自然班级数大于2个的专业)。其中专业课程需在培养计划中以“▲”注明为多元化培养课程。
实行多元化培养涉及的课程制定两套甚至多套教学大纲。针对“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强化理论教学及逻辑思维训练;对“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要突出实践教学及应用能力培养。
2.教师选聘
由各教学单位选聘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主讲教师和骨干教师承担A班教学任务。
3.课表编排
按照划块排课的方法编排课表。即相同专业(或不同专业)的同一门课程上课时间相同,学生可自主选择任课教师。
二、学生组织与管理
A班组织与管理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新生入学后递交A班报名申请,学生所在分院根据学生高考成绩及入学测试成绩,按学生人数20%~25%择优确定A班学生名单,报教学管理部分别安排A班和B班同学参加选课,具体选课方式见当学期的选课通知。
进入A班的学生参加本专业所有多元化培养课程的学习。
A班实行遴选淘汰和择优递补的制度。退补手续在每学期开学第1周办理,中途不办理退补手续。
学期综合排名在本班级前5位的B班学生可申请加入A班学习;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出A班调整到B班学习:
1.学习态度不端正,不适合留在A班学习者;
2.有1门以上(含1门)A班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3.学期综合排名在本班级后50%者;
4.有考核舞弊等违反校规校纪者;
5.自愿申请退出A班者。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A班与B班课程考核按各自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学生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A班学生允许提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A班学生课程成绩可在评优时酌情考虑。
本办法自二○○九年秋季学期起实施,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2009年4月
2013年7月第4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日常品行考核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日常教育,规范学生日常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品行考核的目的
目的是促使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促进学生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学生品行考核是在日常行为定量打分、记载的基础上,在每学期期末进行定性评价。
二、品行考核的管理
学生品行考核管理由班级导师负责,每学期考核一次。班委会和班级干部协助导师开展学生品行考核工作。导师根据学生日常行为的实际表现,及时填写《学生品行考核手册》,记载学生日常品行状况。在每学期期末,导师根据学生日常品行的记载,进行打分和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
三、考核标准
1.考核等级
学生品行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学期学生品行基础分为80分,并在此基础上,按加、减分标准累计。每学期品行分达到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加分标准
(1)职务加分
对能够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责任心强的各级学生干部(含寝室长),每学期每人加5分。不认真履行职责,作用发挥不好的学生干部不加分。
(2)表彰、表扬加分
获文明寝室称号:寝室成员每人加3分。
获标兵寝室称号:寝室成员每人加5分。
获分院通报表扬者加2分。
获学院通报表扬者加5分。
(3)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加分
获国际、国家、省、市比赛一等奖者分别加25、20、15、10分;二等奖加12、10、8、6分;三等奖加10、8、6、4分;参加比赛而未获奖者每人加2分。
在学院举办的各种比赛中获奖者: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4分、三等奖加3分、其它奖项加2分、参加比赛而未获奖者每人加1分。
在分院举办的各种比赛中获奖者:前三名加2分、参赛者加1分。
(4)日常行为加分
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每次加2分。
见义勇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每次加10分。
3.减分标准
(1)日常行为减分
迟到、早退每次减1分。
无故旷课者,每缺一节课减2分。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每次减2分。
经任课教师或听课教师认定影响课堂秩序者,每次减5分。
违反教学楼及教室管理规则,轻者每次减3分,重者每次减5分。
(2)违纪处理减分
受通报批评者,每次减5分。
受警告处分者减10分。
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减15分。
受记过处分者减20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30分。
(3)卫生检查减分
对卫生检查不及格的寝室,每次值日生减2分、寝室成员减1分。
若寝室卫生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寝室每人减5分,寝室长职务加分取消。
4.其它考核标准
一学期内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品行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良好。
一个学期内受留校察看处分或受两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该学期学生的品行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学生品行考核手册》由导师统一保存和管理,学生毕业时,统一归入学生档案。
凡每学期品行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院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由导师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按违纪处理减分原则,学生品行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再重复第二次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学生有第二次品行考核不合格,将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凡每学期品行考核达不到优秀和良好者,将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
凡未列入的加、减分事项,可参照本办法,由导师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定执行。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006年3月
2009年7月第1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大学生奖励细则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品德修养,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参加集体和社会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1.奖励种类
学院大学生奖励设有:优秀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学习优秀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文体优秀生、科技实践优秀生、精神文明优秀生、优秀毕业生及优良学风班、优秀团支部和优秀毕业班等。
2.奖励方式
学生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并以精神奖励为主。
(1)优秀学生标兵:授予“优秀学生标兵”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嘉奖并获奖学金3000元。
(2)三好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嘉奖并获奖学金1000元。
(3)学习优秀生:授予“学习优秀生”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表扬并获奖学金500元。
(4)优秀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表扬并获奖学金200元。
(5)优秀团员:授予“优秀团员”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表扬并获奖学金200元。
(6)文体优秀生:授予“文体优秀生”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表扬并获奖学金200元。
(7)科技实践优秀生:授予“科技实践优秀生”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表扬并获奖学金200元。
(8)精神文明优秀生:授予“精神文明优秀生”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表扬并获奖学金200元。
(9)优秀毕业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全院嘉奖并获奖品。
(10)优良学风班:授予“优良学风班”称号,发给奖状,全院嘉奖并获奖学金1000元,作为班级建设基金。
(11)优秀团支部:授予“优秀团支部”称号,发给奖状,全院嘉奖并获奖学金1000元,作为团支部活动基金。
学生奖励材料全部装入学生档案。
二、奖励条件
1.优秀学生标兵条件
(1)思想品德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校纪、校规。
(2)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友爱,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3)坚持锻炼身体,体魄健康。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风勤奋、严谨,学习成绩优秀,为本专业前5%。
(5)学生品行考核成绩为本专业前10%。
(6)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学院和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做出较大贡献。
2.三好学生条件
(1)、(2)、(3)、(5)同上。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风勤奋、严谨,学习成绩优秀,为本专业前10%。
3.学习优秀生条件
(1)、(2)、(3)同上。
(4)学风勤奋、严谨,学习成绩优秀,为本专业前10%。
(5)学生品行考核成绩为本专业前60%。
4.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2)、(3)同上。
(4)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合格以上。
(5)认真履行学生干部或团干部职责,敢于坚持原则,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突出。
5.优秀团员条件
(1)、(2)、(3)同上。
(4)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合格以上。
(5)学生品行考核成绩为本专业前60%。
(6)在共青团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做出较大贡献。
6.文体优秀生条件
(1)、(2)、(3)同上。
(4)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合格以上。
(5)学生品行考核成绩为本专业前60%。
(6)积极参加学校的文艺及体育活动,表现突出并做出较大贡献。
7.科技实践优秀生条件
(1)、(2)、(3)同上。
(4)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合格以上。
(5)学生品行考核成绩为本专业前60%。
(6)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在实验(或上机)课及专业实践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
在专业实践中,写出有水平、有价值的调研论文。
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
在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文化比赛中获奖。
8.精神文明优秀生条件
(1)、(2)、(3)同上。
(4)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合格以上。
(5)学生品行考核成绩为本专业前60%。
(6)在校园文化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的事迹。
9.优秀毕业生条件
在前三学年至少获得过一次“三好学生”以上称号(含)且还获得过一次其他奖励称号者,可评选为优秀毕业生。
在校期间,为社会或为学院做出特殊贡献,或在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应届毕业生,经各分院提名,学院审定,也可评选为优秀毕业生。
10.优良学风班条件
(1)有良好的班风,较强的凝聚力,全班已形成一个团结友爱、积极进取的集体,形成一种思想进步、弘扬正气的班风,班级有创优计划及实施措施,个人有努力目标及行动。
(2)有端正的学习态度,明确的学习目的,学习氛围好,学习勤奋刻苦,认真严谨的对待每一个教学环节。
(3)有严明的学习纪律,能够做到三无:即无迟到早退、无旷课、无考试作弊。全班自觉遵守城市学院《学生手册》中有关规定,班级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4)有显著的学习效果,全班平均成绩、优秀率、及格率较高或有明显进步,在专业年级或分院年级名列前茅。
(5)有课外学习和研究小组。低年级成立课外学习小组,互帮互学,效果明显;高年级成立课外科技小组,在促进专业技能或本专业课题研究上有一定成绩,全班计算机应用水平高,经常开展各种有利于学风建设的活动。
(6)班级干部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团结协作,工作热情高。能够组织同学积极参加分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全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日常品行考核办法》贯彻执行认真。寝室全部达标。
11.优秀团支部条件
(1)班级学风好,学习努力,平均学习成绩良好。
(2)全班学生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3)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尤其是在共青团工作和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较好成绩。
(4)团干部积极主动,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
(5)班级认真贯彻执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日常品行考核办法》,学生品行考核成绩平均分数较高。
三、奖励评选组织及程序
1.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成立学生奖励评选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院团委、教学管理部、各分院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学生奖励评选工作。
2.各分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奖励评选工作。
3.奖励比例要求:
学生个人奖励在专业年级范围内评选。班级奖励在全年级范围内评选。
优秀学生标兵不超过学生数的1%;
三好学生不超过学生数的5%;
学习优秀生不超过学生数的5%;
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数的5%;
优秀团员不超过学生数的5%;
文体优秀生不超过学生数的5%;
科技实践优秀生不超过学生数的5%;
精神文明优秀生不超过学生数的5%;
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学生数的10%。
优良学风班,不超过班级数的20%;
优秀团支部,不超过班级数的20%;
4.学习成绩的计算:
学习成绩为各科成绩的加权和,其中:
单科成绩=学分×百分制分数。(成绩为P的科目换算成百分制为70分。)
5.评选程序
学生奖励每学年9月份评选一次,毕业班评选工作在4月份进行。
(1)学生奖励评选应在学生个人学年总结,以及各班级、团支部工作总结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评议,班级或团支部提名(包括申报优良学风班,优秀团支部),将材料报学生辅导教师。
(2)由各分院组织评议、讨论后,统一推荐上报学生工作部。
(3)学院学生奖励评选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经审核后,由主管院长批准公布名单,填写《学生奖励登记表》,同时征求师生意见。
(4)最后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发文确定学生奖励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等。
学院要在全院范围内及时宣传报道获奖学生和集体的先进事迹,尤其是优秀学生标兵及优良学风班的事迹。对所有获奖学生和集体要张榜公布,进行全院表扬,并纳入辽宁省大学生信用信息体系。
学生奖励评选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认真按评选程序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003年8月
2014年7月第6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国家(政府)奖学金与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机构,学生工作部是学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分院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资助)的类别及设置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分别由中央和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省以上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行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省以上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2750元。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学生,学院颁发证书,发放奖金,并在全院通报表扬;学院表彰文件存入学院档案室,学生所受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发放助学金。
第三章 奖励(资助)评选(评定)
的程序和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个人申报制,各分院进行评选(评定),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确定。凡本院学生,符合条件者均有资格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需填写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评审依据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以学生学习成绩及品行考核成绩为基本依据。
(1)学生学年学习成绩,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奖励细则》中第三条第4款所列公式计算,且成绩为同专业年级学生的前10%。
(2)日常品行考核成绩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日常品行考核办法》计算,且成绩为优良以上。
3.兼得原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评审依据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以学生学习成绩、品行考核成绩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为基本依据。
(1)学生学年学习成绩及品行考核成绩均为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应为经各分院认定的,在“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中备案的学生。
3.兼得原则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评审依据
(1)日常表现: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学习勤奋、思想积极上进。平日不努力学习、思想不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一般,学年品行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应为经各分院认定的,在“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中备案的学生。
3.兼得原则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第十一条 受助学生义务
1.学习态度端正,能正常完成学业;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应及时向学院汇报,主动辞去受助资格;
4.正确使用助学金,不出现高消费现象;
5.按要求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每学年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受资助当学年应参加自强社组织或认可的不低于40小时(每学期20小时)的公益劳动;
6.违反上述要求者,学院有权停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并收回已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各分院必须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天,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各分院提出申诉,该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各分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部门答复后3天内向学生工作部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申报
第十三条 根据省教育厅拨付资金,学院分配名额下达各分院。每年9月底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分院提出申请,开展评选工作。学院在省资助中心要求截止时间前将结果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批复。资金到位后14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奖(资助)学生,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纳入辽宁省大学生信用信息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按照《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在校孤儿大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将孤儿大学生全部纳入资助体系,孤儿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社会和企业设立的奖助学金、教育捐赠及公益性捐资优先向孤儿大学生倾斜。根据在校孤儿大学生的实际人数,减免其在校期间的全额学费及住宿费,减免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手续的孤儿大学生,及时通知本人到经办银行停止办理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各分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生情况,对本办法进行细化,增加的相关规定须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学生凡在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比(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学金评选及助学金评定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出现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分院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
2023年7月第5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为科学规范地做好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机构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是经济困难学生的最终认定机构,各分院、级队、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认定工作。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分院成立以分院负责人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辅导教师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专业年级成立以辅导教师为小组长,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长任组长,其他班委会成员任组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认定对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二)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三、认定依据和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否贫困作为唯一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下简称“特殊群体”)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每年9月初,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告知每个学生都有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权利,由辅导教师向学生宣传国家和学院的资助政策以及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组织申请学生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申请资助时,结合《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取消原来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班级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级评议意见后,报专业年级评议小组进行复议。
(三)专业年级评议小组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班级评议小组递交的评议意见,认真进行评议,综合考虑本专业年级的整体情况,确定专业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级队评议意见后,报分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分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专业年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确定本分院的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分院意见。
(五)分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一定范围内(专业年级或分院)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分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汇总各分院审核通过的《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认定管理
(一)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每年3月份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家庭经济有所好转、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有高消费行为等情况的学生,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有权取消其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
(二)辅导教师要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了解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要经常听取认定评议小组、班委会和非经济困难学生的反馈信息。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六、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各项国家、学院资助的权利。
(二)经济困难学生有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三)经济困难学生有遵守校规校纪的义务,不应出现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酗酒、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恰当行为。
七、在校孤儿大学生相关资助政策
(一)全面做好孤儿大学生的排查和资格认定工作。新学期开学后,认真调查了解新生和在校生中孤儿大学生的数量、家庭住址、监护状况、就读年级及生活状况等,对每一名孤儿大学生做好排查和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孤儿大学生信息档案,确保人数不遗不漏,信息全面真实。
(二)按照《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在校孤儿大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将孤儿大学生全部纳入资助体系,孤儿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社会和企业设立的奖助学金、教育捐赠及公益性捐资优先向孤儿大学生倾斜。
(三)全力响应辽宁省关于孤儿资助的文件精神及相关会议精神,将根据在校孤儿大学生的实际人数,减免其在校期间的全额学费及住宿费,减免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手续的孤儿大学生,及时通知本人到经办银行停止办理信用助学贷款。
(四)创造一切有利条件,为在校孤儿大学生优先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并支付合理报酬。
(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孤儿大学生的情感关怀。关注孤儿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并针对其个人的实际情况,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理想和未来规划。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10月
2021年7月第2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活动奖励办法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锻炼提高学生科研实践能力,学院决定对于参加校外各种竞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者,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各项科技活动或学习竞赛成绩优异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市级 |
集体 |
1000元 |
800元 |
500元 |
个人 |
400元 |
300元 |
200元 |
省级 |
集体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个人 |
1500元 |
800元 |
400元 |
国家级 |
集体 |
10000元 |
6000元 |
3000元 |
个人 |
3000元 |
2000元 |
1500元 |
第二条 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者奖励200元;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奖励300元;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且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者奖励500元至2000元。
第三条 经学院批准参加市级以上有组织的文艺、体育、摄影、演讲、辩论等活动,成绩优异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市级 |
集体 |
800元 |
600元 |
400元 |
个人 |
400元 |
300元 |
200元 |
省级 |
集体 |
2000元 |
1000元 |
800元 |
个人 |
800元 |
500元 |
300元 |
国家级 |
集体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个人 |
2000元 |
1000元 |
600元 |
第四条 对于普及型竞赛或活动学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奖励标准。
第五条 学生参加各种活动或竞赛如为集体项目,10人以下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10人以上标准则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于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成绩特别突出者,学院可予以特殊奖励。在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可参照以上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七条 市级、省级、国家级比赛均指政府部门举办的比赛。经学院同意,参加政府部门所属学会举办的比赛可参照执行,其他部门组织的除外。奖励标准如政府部门有文件的,按文件执行,奖励时间以获奖证书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学生参加校外活动获得奖励是学院单项奖学金的一种,可以兼得,每半年奖励一次,即在每年6月和12月进行。根据实际情况授予相应单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奖励后学生获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学生的校外竞赛需要到创新实践中心具体办理有关审核报批手续。学生奖励是学习方面的须经学院教学管理部鉴定,科研方面的须经学院创新实践中心鉴定后有效。
第十条 学生所在单位和活动组织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向创新实践中心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单位或活动组织单位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活动奖励审批表》,由创新实践中心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创新实践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活动奖励审批表
2006年11月
2014年7月第3次修订
附件: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校外活动奖励审批表
姓名 |
|
性 别 |
|
政治 面貌 |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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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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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班级 |
|
等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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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
(包括活动的名称、主办单位、获奖等级、与相关参赛单位的比较、个人贡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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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分院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创新实践中心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两份,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油笔无效。
填表人: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分院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处分到期后,学生本人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由所在分院根据其表现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其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学生解除处分后应将《解除处分通知书》送交学生本人并存档。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院或学生所在分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或学生所在分院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除后果严重的情况(如考试作弊者等)外,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1.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3.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1. 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2.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3. 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4.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5. 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
6. 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7. 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8. 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9. 考试作弊隐瞒事实,拒不交待者。
10.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 受处分者,自处分公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 处分期间取消评优资格;
2. 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3. 学位的授予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4. 本学年内助学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已批准贷款者,未发放的贷款将予以停贷;有助学金的停发一学期助学金。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不得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2. 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或极端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3. 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4. 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5.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如接受国外组织资助开展非法调研等活动;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对外发布虚假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学生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以及放射性危险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私人藏有的枪械(包括气枪)、弹药、管制刀具等带入学生宿舍的;
7.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8. 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疾病,或隐瞒病情,或不接受治疗,或坚持不接受隔离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未予以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属于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盗、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 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 作案价值高于100元而低于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作案价值高于300元而低于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 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 盗用他人就餐卡、电话卡、信用卡等,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者,参照以上条款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8.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 包庇偷盗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盗者提供方便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10. 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图书馆损坏图书或偷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 撕毁书页或偷一册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偷二册书或一册工具书者,给予记过处分;
3. 偷二册以上书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同时违犯上述两条者,或偷书两次以上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 偷书被发现后,逃跑或拒不承认错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对工作人员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 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799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 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1. 策划、组织者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发矛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勾联社会上或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打架、群殴者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携带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参与打架者,出示凶器给予记过处分;
(7)持械伤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凡是参加群殴者,均给予从重处理。
(9)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者,或先动手打人者均从重处理;
(10)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者,加重一级处分。
3. 参与、协助者
(1)凡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目击者故意提供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应从重处理;
5. 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饮酒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1. 禁止在寝室、教室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对酒后发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均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如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吸烟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有侮辱、谩骂或其它不尊重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的言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校园内公共场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双方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出租淫秽物品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 有违反学校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 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宿舍奖惩细则》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有扰乱社会或学校正常秩序行为者,按如下规定给予处分:
1. 在餐厅、食堂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3. 组织替课、替考等不当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干扰和阻碍工作人员或学生值勤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 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 由本人或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 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9. 调戏、侮辱、诽谤、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 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1. 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 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3. 伪造并贩卖各种证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5. 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构成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
2. 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
3. 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
4. 在计算机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5.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庸俗无聊、低级趣味及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章或图片的;
6.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离校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一学期擅自离校1至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 一学期擅自离校4至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一学期擅自离校6至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 一学期擅自离校8至13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准假的,其离校时间视为擅自离校,并加重一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为考试违纪,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且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给予通报批评;
2.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者,给予通报批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给予通报批评;
4.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
5.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6. 将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7.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上标记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 其他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为考试作弊,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且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及手机等通讯设备参加考试者,或者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不按要求妥善处理者,或在身体任何部位书写文字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考试用具(含计算器、文具等) 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处分;
5.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或者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6. 传、接计算器、文具等考试相关物品、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草稿纸者,给予记过处分;
7.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9.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答案雷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1.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使考试秩序失控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2. 组织作弊者或三人以上共同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3. 交换试卷、互写姓名、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 其他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习期间,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通报批评。
2. 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者给予警告处分。
3. 编造实验数据者,给予警告处分。
4. 请他人代写作业者和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毕业设计(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学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备案。
7. 为他人联系代写(做)、出售毕业设计(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备案。
8.犯上述错误且认错态度不好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处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1. 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资料等;
2. 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3. 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 证人签名的证言;
5. 学生所在分院及有关部门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6. 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1.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根据本细则之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并发文;
2. 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须报主管院长审批。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意见的单位须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4. 特殊情况下,学院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者做出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5. 本规定所列举学院相关部门指学生工作部和教学管理部;
6. 学生受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的,由导师在一周内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与公布:
1. 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个人档案,并纳入辽宁省大学生信用信息体系;
2. 处分的送达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处分决定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所在分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2)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分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3)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院制定的公告栏上粘贴公告,或者在学院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院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人签字证明;
3. 处分的公布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院、分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部或教学管理部决定不予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7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院将采取措施,限期离校。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1.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分院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2.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4.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5. 学生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6. 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在述及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所述之数字。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和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2003年8月
2022年7月第13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以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5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分管教学、学生及行政的副院长,各分院、学生工作部、教学管理部、团委、党群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各分院及相关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受理学生申诉;
2.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3.复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决定或建议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3.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的理由及合理要求,直接送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4.在学院未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九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2.根据不同情况,申诉处理委员会可分别作出下列复查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和撤销原处理决定;
3.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原处分决定和处理决定的变更、撤销:
1.申诉复查决定要对原记过以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决定,由学生工作部、教学管理部重新发文;
2.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消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意见,报主管院长重新审核决定;
3.申诉处理意见要对原来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中所述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时,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八月二十日起施行,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7年7月
2017年8月第3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办理学生证明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办理学生相关证明工作,学院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具有学院学籍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可办理学业证明和成绩单。收费标准为10元/份。毕业生办理学历证明、在校生办理在读证明、预毕业证明、补办学生证由学生工作部办理。在校生成绩单、毕业生学位证明由教学管理部办理,毕业生成绩单由教学管理部或档案室办理。
凡由学院出具的成绩单、在读证明、毕业证明等文件必须是写实性的,学生本人需持辅导员签字的《用印申请表》,由学籍管理人员认真审查、核对无误后,按程序加盖学院专用印章。
任何人不得擅自制做和办理在校生和毕业生的有关证明或成绩单。
二、因学生证丢失、损坏等情况需补办时,学生持身份证、一张1寸近期照片及辅导员出具的《学生证补办申请表》到学生工作部办理。补办学生证收成本费10元/个,带有乘车优惠卡的17元/个。
三、工作地点及时间:
1.教学管理部(行政楼103室)、学院档案室(图书馆103室):每周周四下午13:30-15:30。
2.学生工作部(行政楼209室):每个工作日8:30-10:45;13:30-15:10。
2006年6月
2023年7月第4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毕业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毕业实习是应用型人才培养中十分重要的、具有专业特点的综合实践性课程,是学生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创新与创业意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不可缺少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了加强我院毕业实习教学管理,提高毕业实习教学质量,更好地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目的
通过毕业实习,训练学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务工作或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各种基本技能,提高实践动手能力;了解和掌握本专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及技术方法;向一线工人、技术和管理人员学习,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为走向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二、教学组织形式
各分院应根据专业性质、专业特点、实习要求等,采用多种方式,有组织地进行毕业实习工作,要使实习工作更适应本专业人才培养实际,确保学生毕业实习基本教学任务的完成。
学生毕业实习原则上应安排在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进行,也可根据学生多元化发展需求及个人发展目标需要,进行考研学习和出国学习。
三、工作程序
(一)制定《毕业实习实施计划》
在进行毕业实习前,各学院应以专业《毕业实习教学大纲》为基础,根据每次学生实习的特点,制定专业《毕业实习实施计划》(内容要求,详见附件1),明确学生毕业实习的任务和具体要求,保证毕业实习有序进行,搞好毕业实习教学。
毕业实习尽可能与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就业结合起来进行,使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就业都获得良好效果。
(二)确定督导教师
毕业实习前,各分院要及时安排本部门教师担任毕业实习督导教师,密切与毕业实习单位的联系和配合,解决有关校企衔接和协调事宜,保证毕业实习顺利进行。
(三)落实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
选择和落实学生毕业实习、实训的场所,是决定毕业实习教学质量的关键点。各分院要结合本专业学生特点落实毕业实习单位。选择毕业实习、实训场所应重点考虑以下基本条件:
1.实习、实训单位专业基本对口,生产比较正常,技术、管理水平比较先进,能够基本满足实习教学要求;
2.有相对比较稳定的毕业实习岗位,学生能得到实际锻炼;
3.重视学生毕业实习工作,有单位的指导教师进行毕业实习指导。
(四)做好毕业实习动员
在毕业实习前,各分院要认真开展毕业实习动员工作。通过动员,使学生了解毕业实习的目的、任务、内容、方法与时间安排。同时,还要对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安全教育等。
(五)毕业实习的过程管理
毕业实习教学由就业工作部和各分院共同管理,以各分院为主。就业工作部负责全院毕业实习的计划、管理和协调,各分院负责安排毕业实习单位、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等。
1.在学生进入毕业实习前,学生本人应将在毕业实习单位办理的《同意接收学生毕业实习的函》(附件2)交回分院,分院同意后,将《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毕业实习申请表》(附件3)、《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毕业实习平时考核表》(附件4)发到学生手中,以方便学生申报及保证在毕业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2.各分院在学生进入毕业实习岗位一周后,填写《 届毕业实习统计表》(附件5)报就业工作部备案。
3.学院允许学生更换毕业实习单位,但学生需及时填写《更换毕业实习单位登记表》(附件6),经分院同意后,报就业工作部备案。就业工作部将按已变更的毕业实习单位进行走访。
4. 对已签就业协议或可在毕业实习单位就业须要留在实习、实训单位工作的学生,必须填写《毕业实习到期后留岗工作申请表》(附件7),经分院批准后存各分院备查。各分院要安排好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和答辩工作。
5.为加强管理,若同一实习、实训单位接受我院较多学生(30人以上)进行毕业实习,各分院应派督导教师带队,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及时做好与毕业实习单位的协调工作。
6.为确保毕业实习教学质量,各分院要经常保持与校外实习、实训单位和在校外进行毕业实习学生的联系和实地巡视,及时掌握实习情况,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就业工作部也将不定期到毕业实习单位走访,并将走访结果及时通报各分院。对于不在毕业实习岗位或未及时反馈两周一次毕业实习过程信息的学生,各分院要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尽快上岗实习或及时反馈毕业实习过程信息。
7.各分院要加强对考研学生的组织管理,拓展课程由学院统一安排集中授课。对分散学习的学生要安排教师进行管理。考研结束后要继续完成三周以上的毕业实习教学任务。
(六)毕业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毕业实习成绩评定按教学大纲要求执行。
1.学生毕业实习平时成绩由指导老师和督导老师各占50%综合评定。
2.学生必须完成毕业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毕业实习报告(作业)、实习单位和督导老师的鉴定,方可取得成绩。
3.毕业实习课程成绩按二级分制(P,F)计分,P代表通过,F代表不通过。
成绩评定的标准是:
通过:达到《毕业实习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有较全面的实习报告(作业),毕业实习平时成绩合格。
不通过:请假超过10天(含病、事假);无故旷工3天;没有达到《毕业实习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作业)简单或有明显的错误(或未通过毕业实习答辩);毕业实习平时成绩不合格。具备其中之一即为不通过。
4.考研、学习外语拟出国留学学生的毕业实习成绩的评定。考研学生毕业实习成绩由考研和毕业实习两部分组成。考研部分凭考研成绩单,后续实习部分与其它正常毕业实习的学生考核标准相同;对学习外语准备出国的学生必须提交由所在学习单位提供的学费收据、考试成绩单(GRE或TOEFL或IELTS)等能够证明确实在进行外语学习的相关材料后方能给予毕业实习成绩。
5.毕业实习不通过者(包括报考研但无考研成绩、学习外语拟出国留学学生无GRE或TOEFL或IELTS成绩的),必须重修。
(七)做好毕业实习的总结工作
为了不断提高毕业实习质量,毕业实习结束后,各分院应对毕业实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有条件的可以召开毕业实习工作总结会,书面总结于毕业实习结束二周内交就业工作部。
四、督导教师、指导教师的条件和职责
(一)督导教师的条件和职责
督导教师原则上由学院相关专业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讲师以上的专业教师担任。
督导教师担负着代表学校与学生毕业实习所在单位联系协调,以及对学生毕业实习进行管理的重要任务,其具体职责如下:
1. 按专业《毕业实习教学大纲》要求,以及专业《毕业实习实施计划》,对学生毕业实习工作全面负责。
2. 负责与毕业实习单位的联系工作,落实有关毕业实习岗位和指导教师。
3. 密切与毕业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毕业实习中的问题。
4. 对毕业实习学生进行管理。
5. 评定学生毕业实习平时成绩。
6. 负责毕业实习的总结工作。
(二)指导教师的条件和职责
指导教师一般由学生毕业实习所在单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指导教师是学生毕业实习的主要指导者,其具体职责如下:
1. 按《毕业实习教学大纲》要求,指导学生毕业实习,完成毕业实习教学任务。
2. 协调学生在单位内的有关事宜。
3. 负责学生的日常考勤、纪律和毕业实习考核。
4. 检查和掌握学生的毕业实习情况,为学生毕业实习写出评语和评定成绩。
5. 与督导教师密切联系和沟通,保证毕业实习按计划进行。
五、对毕业实习学生的要求
毕业实习是学院为学生安排的重要教学环节,每位学生必须充分重视毕业实习,认真参加毕业实习,通过毕业实习充实自我,完善个人的知识结构,尽快掌握本专业业务范围内的基本技能,为走向社会奠定基础。为此,特对参加毕业实习学生提出如下要求:
(一)学生应按《毕业实习教学大纲》、《毕业实习实施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规定的各项毕业实习任务。
(二)毕业实习期间,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
(三)尊重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认真执行岗位工作纪律和操作规程,服从单位工作安排。
(四)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外出。如遇特殊情况(病、事假等),一天以内由指导教师和单位领导批准;三天以内由督导教师和单位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分院副院长和单位领导批准;超过一周由分院院长和单位领导批准。
学生毕业实习期间,尽量利用公休日去联系就业事宜,若确需利用工作时间去联系就业,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以旷工论处。
(五)填写《学生毕业实习平时考核表》,并按规定分阶段记录实践过程中的具体内容。
(六)在外毕业实习学生,应每两周一次主动将本人毕业实习过程信息(详见附件8),以电子邮件形式及时反馈督导教师。
(七)毕业实习结束后,学生应对毕业实习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附件9)于毕业实习结束一周内提交督导教师。
本办法由就业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学生毕业实习实施计划内容要求
附件2:《同意接收学生实习的函》
附件3:《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毕业实习申请表》
附件4:《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毕业实习平时考核表》
附件5:《 届毕业实习统计表》
附件6:《更换毕业实习单位登记表》
附件7:《毕业实习到期后留岗工作申请表》
附件8: 学生毕业实习两周信息反馈邮件文本
附件9:《毕业实习报告》
2006年7月
2014年7月第4次修订
附件1:
学生毕业实习实施计划内容要求
一、实习目的和要求
二、实习内容
三、实习分类、实习时间
1.实习分类(校内外实习、考研学习及出国学习各自人数)
2.实习时间(各类实习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四、实习的组织
1.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由谁负责实习,组成成员)
2.督导教师、指导教师的安排(督导教师、指导教师的具体人选,包括姓名、性别、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
五、学生毕业实习统计表(姓名、学号、专业、班级、实习单位、地址、学生及指导教师和家长联系电话等,详见附表5)
附件2:
同意接收学生毕业实习的函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我单位同意接收 同学来我单位实习,拟安排 在 部门实习,指导教师为 ,实习内容为:
指导教师简况: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邮编):
指导教师联系电话:
附件3: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毕业实习申请表
分院:
学生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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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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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
联系电话 |
|
家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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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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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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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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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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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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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
|
联系电话 |
|
督导教师 |
|
学习内容 |
实习 |
□ |
考研复习 |
□ |
学习外语 |
□ |
校内外 实 习 |
实习单位名称 |
|
实习单位地址 |
|
考研复习或学习外语 |
校内学习 |
□ |
校外学习 |
□ |
校内校外结合学习 |
□ |
学习安排计划(包括学习时间、地点、学习内容等): |
学生 签字 |
|
家长 签字 |
|
督导教师签字 |
|
□:选择项目后在此处划√
附件4-1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毕业实习平时考核表
学生姓名 |
|
分院/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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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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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
实习单位 |
|
督导教师 |
|
单位地址 |
|
指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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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岗位 |
|
起止时间 |
|
实习岗位任务及要求 |
|
考核评语及成绩指导教师 |
指导教师签字: 实习单位(章) 年 月 日 |
考核评语及成绩 督 导 教 师 |
督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考评成绩最终平时 |
督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注:①除指导教师栏由指导教师填写外,其它均有督导教师填写。
②平时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由指导教师与督导教师分别确定。
学生毕业实习过程月报表
月份 |
|
出勤天数 |
|
指导教师签字 |
|
实习内容及情况:
|
月份 |
|
出勤天数 |
|
指导教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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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内容及情况:
|
月份 |
|
出勤天数 |
|
指导教师签字 |
|
实习内容及情况:
|
月份 |
|
出勤天数 |
|
指导教师签字 |
|
实习内容及情况:
|
附件4-2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考研)毕业实习平时考核表
学生姓名 |
|
分院/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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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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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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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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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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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指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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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岗位 |
|
起止时间 |
|
实习岗位任务及要求 |
|
考核评语及成绩 指 导 教 师 |
指导教师签字: 实习单位(章) 年 月 日 |
考研成绩 |
|
考核评语及成绩督导教师 |
督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考评成绩最终平时 |
督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注:①除指导教师栏由指导教师填写外,其它均有督导教师填写。
②平时考核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由指导教师与督导教师分别确定。
附件4-3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出国学习)毕业实习考核表
学生姓名 |
|
分院/专业 |
|
班 级 |
|
学 号 |
|
学习单位 |
|
督导教师 |
|
学习地址 |
|
语 种 |
|
起止时间 |
|
考试成绩 |
GRE或TOEFL或IELTS |
综合考核 成 绩 |
督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GRE或TOEFL或IELTS成绩单粘贴处
|
注:考核成绩(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级)由督导教师填写。
附件5-1
届毕业实习统计表(实习部分) |
序号 |
学号 |
姓名 |
性别 |
专业、班级 |
实习单位名称 |
单位详细地址 |
指导教师 |
实习单位电话 |
学生联系 电 话 |
家庭联系 电 话 |
督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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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2
届毕业实习统计表(考研学习部分) |
序号 |
学号 |
姓名 |
性别 |
专业 |
班级 |
学生联系电 话 |
辅导单位名称 |
辅导单位地址 |
辅导单位电 话 |
督导老师 |
家庭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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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3
届毕业实习统计表(出国学习部分) |
序号 |
学号 |
姓名 |
性别 |
专业 |
班级 |
学生联系电话 |
辅导单位名称 |
辅导单位地址 |
语种 |
辅导单位电话 |
督导 老师 |
家庭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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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更换毕业实习单位登记表
专业班级: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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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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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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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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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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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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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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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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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教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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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教师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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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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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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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实习单位时间和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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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教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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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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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院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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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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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毕业实习到期后留岗工作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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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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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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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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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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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由于下列原因申请毕业实习到期后留岗工作。 □ 与实习单位已签就业协议。 □ 毕业后可在实习单位就业,目前己在岗工作。 其它原因: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
家长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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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实习单位负责人签字: |
实习单位盖章: |
□:选项后在此处划√
附件8
学生毕业实习两周信息反馈邮件文本
姓名: 学号: 手机: 专业班级:
周次 |
实习单位 |
指导教师 |
联系电话 |
实习岗位及工作情况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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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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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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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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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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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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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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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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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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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更换毕业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及时填报“更换毕业实习单位登记表”,由督导教师存档。
附件9
毕业实习报告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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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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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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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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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 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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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在实习单位就业 |
是 □ 否 □ |
督导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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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2000字)附后: |
注:报告内容包括实习岗位、工作职责及实习的主要收获与体会等。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关于学生赴国外进行毕业实习的暂行规定
根据我院“3+1”的教学模式,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一年将进入毕业实习的教学环节。为使赴国外进行毕业实习的学生安全顺利地完成学业,特做如下规定:
一、学生和家长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请,实习单位要给我院回复《同意接收学生毕业实习的函》,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的相关手续。
二、对在国外进行毕业实习的学生必须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毕业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试行)》严格管理,学生必须提交实习总结、实习单位的鉴定和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三、督导教师应与在国外进行毕业实习的学生保持联系,若有情况及时反馈给分院和教学管理部,学院将根据情况派相关人员到实习单位检查和了解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四、因在国外进行毕业实习而不能正常完成的第6、第7学期的部分课程,由学生提出免修申请,经批准后,用在国外取得的实习学分和在相关学校选修的课程学分替代。
五、在国外进行毕业实习的学生免交毕业实习期间的本校住宿费。
六、学生在国外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注重自身安全,必须要求所在实习单位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09年5月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试行)
毕业设计(论文)是大学生培养过程中最后一个教学环节,是学生在校期间一次较为系统的综合训练。为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达到综合训练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各分院应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一、目的与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毕业设计(论文)应从以下几方面培养学生的能力:
1. 调查研究、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
2. 方案论证、分析比较的能力。
3. 设计、计算、绘图与标准规范的正确选择的能力。
4. 本专业常用手段、设备的应用及相关实验数据的获取及分析处理能力。
5. 外文阅读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
6. 撰写设计说明书或论文报告的能力。
7. 语言表达、思辩能力,阐述观点准确、清楚回答问题的能力。
毕业设计(论文)要按照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时间按培养计划执行。
二、组织与管理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学管理部、分院、教研室分级负责实施。
(一)教学管理部工作职责:
1. 统筹管理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汇总各分院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指导教师情况,协调解决有关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相关问题。
2. 制定、修订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
3. 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施过程管理。组织学院级毕业设计(论文)检查组,负责对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过程中各环节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4. 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考核、总结,组织经验交流和质量评估等工作。
5. 学院级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工作。
(二)分院的主要工作职责:
1. 根据学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院的专业特点,拟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
2. 成立毕业考核领导小组,由院长、副院长及教研室主任组成,负责本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运行并保证教学过程中各阶段的质量。
3. 审批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
4. 指导教师资格审查。
5. 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检查《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见附件1)的填写情况,组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动员。
6. 审批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学生及指导教师资格。
7. 定期组织检查各专业教研室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做好题目审查、开题和中期检查工作。
8. 审定本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9. 评选本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并向学院推荐。
10.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及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归档工作。
(三)教研室工作职责:
1. 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小组,成员3至5人。
2. 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规格(论文或设计说明书的字数、图纸量、中外文资料阅读和翻译量等)、质量(难度)及进度要求做出具体规定。
3. 确定指导教师。
4. 选定题目并组织教师对选题进行论证。
5. 搜集编写毕业设计(论文)参考资料。
6. 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组织学生选题。
7. 组织安排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学生答辩资格审查工作,及时研究和处理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 检查、督促教师加强对学生的指导,把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加强诚信教育,杜绝弄虚作假和抄袭等不良行为。
9. 组织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
10.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各项资料规范化建设。
三、指导教师
1.资格
(1)指导教师应由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2)对首次参加指导工作的指导老师,分院应安排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有经验的教师对其进行指导。
(3)助教、讲师或工程师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分院可有计划地安排此类教师承担协助指导工作。
(4)经各分院毕业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可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或符合条件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2. 指导学生人数
为确保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每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
3. 指导工作要求
(1)认真执行规定的原则,精心选择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内容。
(2)严格要求,认真指导,重视对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设计方法、设计思想的指导,着重于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严肃、严格、严谨的学习态度,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的独立工作能力;要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使不同程度的学生都能得到全面综合训练;经常检查督促,及时引导,积极解答疑难问题。防止包办代替,放任自流,单纯追求出成果等现象的发生。
(3)加强对学生学术诚信教育,指导学生签署诚信承诺书,杜绝抄袭、拷贝、篡改已有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现象的发生。
(4)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准备工作。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大纲、指导书、进度计划、有关资料及必要的设备材料等。
(5)向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提出具体的要求、主要参考资料,指导他们在毕业实践中,注意收集有关资料,拟定毕业设计(论文)的初步方案。
(6)审定学生拟定的开题报告,批改学生译文及外文内容摘要。
(7)按任务书的要求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进行答疑与指导。对每位学生的指导时间平均每周不少于1小时,并对学生进行考勤。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出现的重大原则性错误应及早提出。
(8)如因公、事、病请假,应委托其他教师临时代为指导。请假一周以下者,由教研室主任批准,一周以上者应由分院副院长批准。二周以上者,报教学管理部备案。三周以上者,分院应及时调整指导教师,并报教学管理部备案。
(9)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设计(论文)、科学引用文献资料,制止出现抄袭现象。
(10)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抄袭检测。
(11)答辩前,按《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见附件2)检查学生完成任务情况,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能力水平、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及应用价值写出不少于100字的指导教师评语。
(12)将经评阅人评阅后的全部材料反馈学生,同时提出修改意见,指导学生进行答辩前准备。
(13)学生答辩结束后,收齐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全部资料、成果,并在资料袋上列出清单,交分院统一保存。
四、对学生的要求
1. 按照指导教师布置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进行查阅资料、设计方案、实验或实践、分析研究、撰写论文等环节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2. 尊敬师长、团结互助,主动接受指导教师的检查,定期汇报工作进度,听取教师对工作的意见和指导。
3. 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纪律,保证出勤,凡随机抽查三次不到者,评分降低10分。如因事、病请假,需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超过全过程1/3者,不得参加答辩,毕业设计(论文)必须补做。擅自离开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时间超过全过程时间的1/4者,其成绩为不及格。
4. 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和拷贝别人的工作内容。个别引用别人的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否则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5.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对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抄袭检测,确保毕业设计(论文)最终版的检测结果达到合格标准。
6. 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前期工作材料必须符合规范化要求,否则不能取得参加答辩的资格。
7.参加答辩的学生必须准备挂图或答辩提纲(现场评委每人1份)。
8. 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资料(含光盘)应于答辩结束后交指导教师收存,学生不得擅自带离学校。经学校同意、指导教师推荐可作为论文发表。
9. 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材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确保实验、工作安全。
10. 学生需在校外单位做毕业设计(论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申请书》(附件3),经辅导教师、分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到校外做毕业设计(论文)。学生离校前,学院、学生必须与校外指导单位签定《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本科生到校外做毕业设计指导协议和安全协议》(见附件4),校外指导单位聘请相当于讲师及以上职称的科研、工作技术人员担任指导老师。
11. 经就业工作部批准到国外进行毕业实践(习)的学生,可申请在国外做毕业设计(论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就业工作部审核签字,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本科生到国外做毕业设计(论文)审批表》(附件5),经分院审批,上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备案。
五、工作程序
1. 确定题目及指导教师
各分院于第6学期(五年制为第8学期)第17周前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及指导教师名单,向学生公布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组织学生选题。
(1)指导教师提出题目,并陈述题目来源、内容、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及所具备的条件等,报所在教研室论证。
(2)分院汇总选题并组织讨论,确定题目。
(3)教研室向学生公布设计(论文)题目,先由学生自由选择,以便于发挥学生特长,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再根据学生的水平等情况进行搭配分组,确定题目名单报分院领导小组批准。
2. 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
应在第6学期(五年制第8学期)期末对毕业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凡未完成学分超过12学分以上者,不予安排毕业设计(论文)。提前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分院负责人审核,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3. 毕业设计(论文)动员
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各分院必须进行动员,组织师生学习本管理办法,明确职责、任务及要求。安排必要的指导教师的培训和专题讲座。
4.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
(1)指导教师按要求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明确题目、内容要求、进度计划并签名,经教研室集中审核后,报分院副院长批准,于第7学期(五年制为第9学期)第3周前下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
(2)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查阅参考文献、翻译外文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3)教研室于第8学期(五年制为第10学期)第4周前组织开题报告会。学生每人作开题报告或开题综述。开题通过的学生方可进入毕业设计具体工作阶段,未通过的学生限一周内重新开题,如仍未通过,则停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开题通过后,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要求需要更改题目或指导教师者,学生须在开题后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毕业设计(论文)调整申请表》(见附件6),经指导教师、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分院副院长批准后,重新开题。
各分院检查开题情况,并填报《毕业设计(论文)安排一览表》(见附件7),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送教学管理部备案。
5. 毕业设计(论文)检查
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过程中,各分院要进行前、中、后三阶段检查。学院不定期组织抽查。
(1)前期检查:检查指导教师到岗情况,题目进行的必须条件是否具备,安排是否合理,任务书是否下达到每位学生,开题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2)中期检查:着重检查学风、工作进度、教师指导情况及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必要、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指导教师可通过中期检查对学生进行阶段考核,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表》(见附件8),写出考核评语。考核结束后将优秀学生及表现较差学生名单报分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作为优秀成绩评定的参考以及重点审查质量的对象。对完成任务差的学生要给予警示。
(3)后期检查:检查答辩准备工作。答辩前各分院一方面着重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根据任务书及《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检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组织对毕业设计(论文)文字材料、图纸的质量、实验数据及软、硬件成果的验收后,确定学生答辩名单。凡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安排答辩。另一方面检查指导教师及评阅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评语”的填写情况。
各分院要有书面检查记录,并汇总检查和处理情况,填写《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阶段检查情况记录》(见附件9)备查。
6. 组织答辩及成绩评定
学生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后,必须进行答辩。答辩前应对学生论文是否符合基本规范进行审查,对学生论文进行抄袭检测,经审查及检测合格(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30%)后的学生方可参加答辩。审查或检测不合格者,应进行修改,达到要求后方可参加答辩。
每年6月初安排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具体日期按教学日历执行。各分院应于答辩前两周将《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审批表》(见附件11)报教学管理部备案。并将答辩工作安排、答辩委员会名单及答辩小组名单在分院内公布。
答辩前10天,学生上交毕业设计(论文)全部材料,由指导教师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审查,写出评语,并交评阅人评阅,写出评语。指导教师要将设计或论文中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学生,学生在最后3天时间进行整理、修改,准备答辩。答辩小组组织学生答辩,写出评语,评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经答辩委员会审定,分院负责人签字,于答辩后三日内统一送教学管理部。
7. 总结及资料保存
学生答辩结束后,全部资料及电子文档(光盘)上交指导教师,由分院安排专人统一装订、保存(参见《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第二部分)。
答辩结束后两周内,各分院上报本届毕业设计(论文)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基本情况统计;本单位执行《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暂行)》的意见和建议;对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有显著效果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每年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学院组织专家对本届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进行抽样检查。
六、选题、开题及答辩要求
1. 毕业设计(论文)应一人一题,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对于理工科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如因选题较大,需多位学生共同参与完成,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并在内容、要求和题目上加以区别。
2. 选择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原则:
(1)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使学生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专业收获较大。
(2)结合专业实践、创新实践和毕业实践组织选题。
(3)有一定的深度和宽度,工作量饱满,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过努力能按时完成,并达到基本训练的要求。
(4)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使学生在原有的水平和能力上有较大提高,并鼓励学生有所创造。
(5)鼓励学生与用人单位联系,直接承担符合上述要求的实际工程和研究课题。
(6)下列课题不宜安排学生做毕业设计(论文):
① 偏离本专业所学基本知识。
② 范围过专过窄,达不到全面训练目的。
③ 毕业设计(论文)期间难以完成或不能取得阶段结果。
3. 开题报告检查要点:
(1)检查学生的文献综述和方案论证,判断是否已充分理解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和要求。
(2)进度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3)是否具备毕业设计(论文)所要求的基础条件。
4. 答辩要求
(1)答辩前,各分院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委员会由分院负责人及答辩小组组长组成,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各1名。答辩小组由3~5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的教师组成,可以是本专业或本分院教师,也可以是其他分院教师或校外相当职称的人员,设组长、秘书(可由委员兼任)各1名,组长应具有副高职以上职称。
(2)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全部材料应由评阅人详细评阅。评阅人应是答辩小组中具有指导资格的教师,学生的指导教师不担任其评阅人。评阅人应写出不少于100字的评阅意见,并根据题目涉及的内容和要求,以有关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为主,准备好不同难度的问题,拟在答辩中提问选用。
(3)严格答辩程序,逐个进行答辩,答辩时既要提问设计(论文)中的关键问题,又要考查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每位学生答辩时间为:学生自述与答辩小组提问共20分钟。自述主要包括:题目来源、要求、设计(论文)主要特点、分析和计算的主要依据与结论、设计中的体会及改进意见。答辩过程中要求进行详细记录,分院保存原始记录,包括自述情况,问题及回答的详细情况,答辩小组成员的现场初步评定结果等。
(4)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其他学生可以参加旁听。
(5)答辩小组对成绩有异议的毕业设计(论文),由所在分院答辩委员会裁决并报教学管理部备案。
(6)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应为每位参加答辩的学生写出不少于100字的评语,并给出成绩,交答辩委员会审定。
(7)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的评定,可以参加评优大组答辩,答辩组教师不得少于10人,参加评优大组答辩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指导教师或评阅教师推荐产生;也可以小组答辩的基础上推荐,由答辩组根据答辩情况,并综合考虑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的意见和初步评分,由分院答辩委员会评定产生。“优秀”的比例应控制在20%以内。
(8)答辩会场可设在经专门布置的教室、会议室、办公室或实验室内。会场要整洁、美化,具有热烈、庄重的气氛,体现论文答辩工作是学校全体师生教学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
七、成绩评定办法
1.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设计(论文)报告书和图纸、实物的质量以及答辩情况为依据。
2.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采用百分制。成绩评定采用三项评分制,即由指导教师、评阅人和答辩小组分别评定成绩,参照3:3:4的比例确定。
3. 成绩评定必须坚持《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见附件11),从严要求,原则上优秀(90~100分)成绩的比例不超过总数的20%,优良(80~100分)成绩的比例不超过总数的60%。
八、其他要求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所有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应整理归档。各分院要建立健全的借阅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借阅工作。毕业设计(论文)有关原始材料保存期为五年。
毕业设计(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学校。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批准,学生不得将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学生不得将成果转让。
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
1.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2.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
3.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申请书
4.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本科生到校外做毕业设计指导协议和安全协议
5.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本科生到国外做毕业设计(论文)审批表
6. 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调整申请表
7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安排一览表
8.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期检查表
9.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阶段检查情况记录
10.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审批表
11.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
12.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文本格式要求
2006年7月
2021年7月第7次修订
附件1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题目名称:
分 院: 专 业:
班 级: 学生姓名:
同 组 人: 指导教师:
下发: 年 月 日 完成: 年 月 日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须知
1. 认真学习理解《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试行)》。
2. 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勇于创新,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内容。
3. 独立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别人的工作内容。
4. 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资料应于答辩结束后及时交给学院(分院)收存,学生不得擅自带离学校。经指导教师推荐可作为论文发表。
5. 实验时,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材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有关制度。
6. 妥善保存《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将任务书同毕业设计(论文)一同交给指导教师。
学 生 承 诺
1.本人在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过程中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
2.毕业设计(论文)所使用的相关资料、数据、观点等均真实可靠,文中所引用的他人观点、材料、数据、图表均已注释说明来源并致谢;
3.毕业设计(论文)中无抄袭、剽窃或不正当引用他人学术观点、思想和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的情况;
4.本人已被告知并清楚:学院对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并可能导致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无法正常毕业、取消学士学位资格或注销并追回已发放的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等严重后果;
5.若在学院组织的毕业设计(论文)检查、评比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本人愿意接受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6. 因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造成不能按时毕业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7. 毕业设计(论文)成果知识权归属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批准、指导教师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或成果转让。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题目名称: |
一、题目来源*: |
二、设计(论文)要求:设计参数: |
三、个人重点: |
*题目来源:A 自然科学基金,部、省、市级以上科研课题;B 企、事业单位委托(合作)课题;C 校级基金课题;D 自拟课题(实际项目);E 自拟课题(虚拟项目)。
四、各阶段时间安排、应完成的工作量: |
五、应阅读的资料及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
指导教师(签字): |
教研室主任(签字): |
分院院长(签字): |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1. 设计(论文)目的及意义**(含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分析) 设计(论文)的目的是:
设计(论文)的意义是(理论或实际): |
*开题报告应根据教师下达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独立撰写(可另附页)。
**“设计的目的及意义”至少800字,“设计任务、重点研究内容及进度计划”至少600字。
2. 设计(论文)任务、重点研究内容、技术方案及进度安排 设计(论文)的任务是:
设计(论文)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是:
设计(论文)的进度安排是(应具体到哪一周):
报告人签字: 年 月 日 |
3. 指导教师意见*:
结论**: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指导教师意见:应从选题的理论或实际价值出发,阐述学生利用的知识、原理、建立的模型正确与否?学生的论证充分与否?通过学生的努力能否完成课题,达到预期的目标?课题及报告的难度、深度、综合性、创造性是否达到本科生应该具有的要求。
**结论:是否同意进入设计(论文)阶段。
毕业设计(论文)过程检查情况记录
第 1 次 |
检查项目: 完成情况:
指导答疑内容: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第 2 次 |
检查项目: 完成情况:
指导答疑内容: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第……次 |
检查项目: 完成情况:
指导答疑内容: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第 28 次 |
检查项目: 完成情况:
指导答疑内容: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价表
评分内容 |
具 体 要 求 |
总分 |
评分 |
学习态度 |
努力学习,遵守纪律,作风严谨务实,按期圆满完成规定的任务。 |
10 |
|
创新 |
工作中有创新意识,有重大改进或独特见解,有一定实用价值 |
10 |
|
调研论证 |
能独立查阅文献资料及从事其它形式的调研,能较好地理解课题任务并提出实施方案,有分析整理各类信息并从中获取新知识的能力。 |
20 |
|
综合能力 |
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发现与解决实际问题 |
20 |
|
质量 |
论证、分析、设计、计算、结构、建模、实验正确合理;绘图(表)符合要求。 |
20 |
|
外文翻译 |
摘要及外文资料翻译准确,文字流畅。符合规定内容及字数要求。 |
10 |
|
说明书 撰写质量 |
结构严谨,文字通顺,用语符合技术规范,图表清楚,字迹工整,书写格式规范。符合规定字数要求。 |
10 |
|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
总评分 |
|
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人评价表
评分内容 |
具 体 要 求 |
总分 |
评分 |
任务量 |
毕业设计任务量饱满,难度较大。 |
20 |
|
创新 |
工作中有创新意识,有重大改进或独特见解,有一定实用价值 |
10 |
|
质量 |
论证、分析、设计、计算、结构、建模、实验正确合理;绘团(表)符合要求。 |
50 |
|
外文翻译 |
摘要及外文资料翻译准确,文字流畅。符合规定内容及字数要求。 |
10 |
|
说明书 撰写质量 |
结构严谨,文字通顺,用语符合技术规范,图表清楚,字迹工整,书写格式规范。符合规定字数要求。 |
10 |
|
评阅人签名: 年 月 日 |
总评分 |
|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评价表
评分内容 |
具 体 内 容 |
总分 |
评分 |
自述总结 |
思路清晰,语言表达准确,概念清楚,论点正确,分析归纳合理。 |
30 |
|
创新 |
工作中有创新意识,有重大改进或独特见解,有一定实用价值。 |
10 |
|
答辩 |
能够正确回答所提出的问题,基本概念清楚,有理论根据。 |
50 |
|
资料 |
资料齐全,符合学校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 |
10 |
|
答辩委员会(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总评分 |
|
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根据上述三项评分,参照 3:3:4比例给出。最终成绩经答辩委员会通过填入答辩委员会意见表中。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评语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评阅人评语
评阅人(签字):
年 月 日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意见
成绩: 分
组长(签字):
组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
第一部分 学生应遵守以下规范要求
一、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报告)
1. 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报告)应独立装订成册,内容包括:
(1)封面(题目、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姓名等)
(2)中、外文内容摘要
(3)正文目录(含页码)
(4)正文(计算说明书、图纸、文献综述、研究论文等)
(5)参考文献或资料
(6)附录或后记
2. 中、外文内容摘要是设计(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包括:课题来源,主要设计,实验方法,本人主要完成的成果。要求不少于400汉字,并译成外文。
3. 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5万字;外文参考资料阅读量不少于10万印刷符。文科或管理类文献综述或读书心得必须单独书写,文献综述字数应在3千汉字以上,读书心得字数应在2万汉字以上。
4. 纸张要求: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报告)应用标准B5纸单面打字成文。
5. 文字要求:文字通顺,语言流畅,无错别字。
6. 图纸要求:毕业设计图纸应使用计算机绘制。图纸尺寸标注应符合国家标准。图纸应按“规范”叠好。
7. 曲线图表要求:所有曲线、图表、流程图、程序框图、示意图等不得徒手画,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或工程要求绘制。
8. 参考文献、资料要求:参考文献总数论文类不少于10篇、设计类不少于6篇,并要有一定比例的期刊,均应有外文参考文献。文献应按“附件12”的要求列出序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出版社、出版时间等。
二、外文翻译
1. 每名学生(外国语学院除外)在毕业设计(论文)期间,应完成不少于2万印刷符的外文翻译。译文不少于5千汉字。
2. 译文内容必须与题目(或专业内容)有关,由指导教师在下达任务书时指定。
3. 译文应用标准B5纸单面打字成文。
4. 译文应于毕业设计开题前完成,交指导教师批改。
5. 将原文同译文统一印成B5纸规格装订成册,原文在前,译文在后。
三、形式审查及抄袭率检测
答辩前10天,将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报告)、外文翻译及任务书统一装袋上交指导教师,进行形式审查及抄袭检测,形式审查或抄袭检测结果(文字复制比≤30%)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答辩。
四、准备答辩
答辩前三天,指导教师应返回学生全部材料,学生根据指导教师及评阅人指出的问题,进行最后修改及整理材料,同时准备挂图或答辩提纲(现场评委每人1份),准备答辩。
五、答辩结束后,学生要将全部材料(包括图纸、光盘)统一交指导教师。
第二部分 分院装订规范化要求
一、毕业设计(论文)按如下顺序装订
1. 学院统一规格的硬本夹封面。
2. 毕业设计(论文)查重报告、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开题报告,过程检查记录、指导教师评语、评阅人评语、答辩小组意见、答辩委员会意见及成绩。
3.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全部内容(独立成册)。
(1)毕业设计(论文)报告书。
(2)全部图纸。
4. 外文翻译原文、译文(独立成册)。
5. 光盘
二、基本要求
1. 完整准确填写硬本夹封面上各个项目。
2. 检查三项意见表,答辩小组意见表、评阅人评语、指导教师意见表,每份字数不可少于100字。答辩小组意见表上必须标明学生最终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任务书上所有内容填写完整、正确。
三、装订及保存
1. 学生答辩结束后,经分院检查合格的毕业设计(论文)及全部相关需装订的资料,由分院自行安排专人按统一要求负责装订成册,同时做好案卷编号登记。
2.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全部资料、实物由分院自行安排妥善保存,保存期为五年。编入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要汇编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全部资料应长期保存。
附件3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申请书
学生 信息 |
姓名 |
|
学号 |
|
专业 |
|
联系电话 |
|
校外毕业设计 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校外毕业设计 具体地址 |
|
个人申请 |
尊敬的老师: 我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班的学生,因_______________(原因)_______________,申请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做毕业设计。该单位指定_____________为我的校外指导教师,毕业设计题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保证完成毕业设计,按时回校答辩,望老师批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接收单位名称 |
|
指导教师信息 |
姓名 |
|
职称(职务) |
|
研究 方向 |
|
联系电话 |
|
课题名称 |
|
毕业设计(论文) 内容 |
|
指导教师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接收单位意见 |
签 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辅导教师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教研室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学院 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
注:本表一式三份,指导教师、辅导教师、学院各留存一份。
附件4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本科生到校外做毕业设计指导协议和安全协议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学院(甲方)和 (乙方)就我校学生 (丙方)到乙方做毕业设计达成如下协议:
1.丙方在乙方做毕业设计(论文)期间,乙方应对丙方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安全教育,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同时乙方为丙方提供生活和学习的便利条件,指派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给予指导并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保证丙方毕业设计的进度和质量,严格执行甲方的毕业设计(论文)相关规定,接受甲方的教学检查。
2.丙方在乙方期间应遵守乙方的工作要求和《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现安全事故时,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其他时间丙方的安全责任由自己负责。
3.丙方在校外做毕业设计期间,有关学业的其它问题由自己解决;丙方须与甲方每周联系一次,在答辩前10天回到学校,参加答辩和成绩评定。
4.甲方在每年的7月20日前以转账的方式发放毕业设计指导费,标准300元/生,乙方需提供指导教师的个人身份证号码、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等信息,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在指导费发放时代扣。
甲方: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学院(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本科生到国外做毕业设计(论文)审批表
学生 姓名 |
|
学号 |
|
联系 电话 |
|
所在分院、专业、班级 |
|
所赴 国家 |
|
机构 (学校或公司) |
|
是否已批准到上述国家和机构进行毕业实践(习) |
|
就业工作部确认签字 |
|
通信 地址 |
|
电子 邮箱 |
|
QQ |
|
指导 教师 |
|
性别 |
|
职称 |
|
毕业设计 (论文)题目 |
|
指导 计划 |
学生签字: 指导教师签字: |
分院 意见 |
|
学院 意见 |
|
注:本表一式三份,指导教师、辅导教师、学院各留存一份。
附件6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调整申请表
学生姓名 |
|
学号 |
|
班级 |
|
调整前 |
论文题目: |
指导教师: 职称: 学历: |
调整后 |
论文题目: |
指导教师: 职称: 学历: |
调整原因 |
|
原指导教师意见:
|
新指导教师意见:
|
教研室意见 |
|
分院意见 |
|
备注 |
|
注:调整为院外教师需另提供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等证书复印件。
附件7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安排一览表
分院: 专业: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序号 |
学号 |
姓名 |
题 目 名 称 |
指导教师姓名 |
指导教师职称 |
学生在何处做毕业设计(论文) |
备注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教学副院长签字:
附件8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中期检查表
学生姓名 |
|
学号 |
|
班级 |
|
是否在校 |
是□ 否□ |
接受指导 方式及次数 |
|
指导教师 |
|
职称 |
|
指导 次数 |
/周 |
课题名称 |
|
主要研 究内容 及进展 |
|
尚需完成的任务 |
|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
|
指导教师考核评语 |
签 字: 年 月 日 |
教研室审查意见 |
签 字: 年 月 日 |
附件9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阶段检查记录
单位: 第 阶段
检查时间 |
|
检查形式 |
|
检查范围 |
|
检查内容及情况 |
1: |
2: |
3: |
4: |
5: |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
|
备注 |
|
检查责任人: 负责人:
附件10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审批表
学 院:
专 业:
年 级:
学生人数:
毕业设计(论文)时间: |
自 201 年 月 日 |
至 201 年 月 日 |
答辩时间: |
自 月 日 至 月 日 |
年 月 日填
毕业考核领导小组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组 织 |
任 职 |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毕业考核 领导小组 |
组 长 |
|
|
|
副组长 |
|
|
|
|
|
|
|
成 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答辩 委员会 |
主任委员 |
|
|
|
副主任委员 |
|
|
|
|
|
|
|
|
|
|
|
|
|
|
|
委 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院长 意见 |
|
第 小组答辩安排 |
组 长: 秘书: 成 员: |
答辩日期: 月 日 答辩时间: 时至 时 地 点: |
学生 名单 |
|
|
|
|
|
|
|
|
|
|
|
|
|
|
答辩日期: 月 日 答辩时间: 时至 时 地 点: |
学生名单 |
|
|
|
|
|
|
|
|
|
|
|
|
|
|
答辩日期: 月 日 答辩时间: 时至 时 地 点: |
学生名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小组答辩安排 |
组 长: 秘书: 成 员: |
答辩日期: 月 日 答辩时间: 时至 时 地 点: |
学生名单 |
|
|
|
|
|
|
|
|
|
|
|
|
|
|
答辩日期: 月 日 答辩时间: 时至 时 地 点: |
学生名单 |
|
|
|
|
|
|
|
|
|
|
|
|
|
|
答辩日期: 月 日 答辩时间: 时至 时 地 点: |
学生名单 |
|
|
|
|
|
|
|
|
|
|
|
|
|
|
毕 业 设 计(论 文)题 目
序号 |
题 目 名 称 |
指导教师 姓名 |
指导教师 职称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
|
9 |
|
|
|
10 |
|
|
|
11 |
|
|
|
12 |
|
|
|
13 |
|
|
|
14 |
|
|
|
15 |
|
|
|
16 |
|
|
|
17 |
|
|
|
18 |
|
|
|
19 |
|
|
|
20 |
|
|
|
20 届毕业设计(论文)情况统计表
分院: 专业: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序号 |
学号 |
姓名 |
题 目 名 称 |
指导教师姓名 |
指导教师职称 |
成绩 |
备注 |
1 |
|
|
|
|
|
|
|
2 |
|
|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答辩后填写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合计: 份 90分以上: 份;80-89分: 份;70-79分: 份;60-69分: 份;不及格: 份。 |
|
|
|
教学副院长签字: |
|
|
|
|
附件11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
1. 优秀(90~100分)
按期圆满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能熟练地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立论正确,计算、分析、实验正确、严密,结论合理;独立工作能力较强,科学作风严谨;设计(论文)有自己独到见解,水平较高。
说明书条理清楚,论述充分,文字通顺,符合技术用语要求,符号统一,编号齐全,书写工整。设计图纸完备、整洁、正确。
答辩时,思路清晰,论点正确,回答问题有理论根据,基本要领清楚,对主要问题回答正确、深入。
2. 良好(80~89分)
按期圆满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能较好地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立论正确,计算、分析、实验正确,结论合理;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科学作风良好;设计(论文)有一定水平。
说明书条理清楚,论述正确,文字通顺,符合技术用语要求,书写工整。图纸完备、整洁、正确。
答辩时,思路清晰,论点基本正确,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
3. 中等(70~79分)
按期圆满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在运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上基本正确,但在非主要内容上有欠缺和不足;立论正确,计算、分析、实验基本正确;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设计(论文)水平一般。
说明书文理通顺,但论述有个别错误(或表达不清楚),书写不够工整。图纸完备,基本正确,但质量一般或有小的缺陷。
答辩时,对主要问题的回答基本正确,但分析不够深入。
4. 及格(60~69分)
在指导教师指导帮助下,能按期完成任务;独立工作能力较差且有一些小的疏忽和遗漏;在运用理论和专业知识中,没有大的原则性错误;论点、论据基本成立,计算、分析、实验基本正确。设计(论文)达到基本要求。
说明书文理通顺,但论述不够恰当和清晰,文字、符号方面问题较多。图纸质量不高,工作不够认真,有个别明显错误。
答辩时,主要问题能答出,或经启发后才能答出,回答问题较肤浅。
5. 不及格(60分以下)
未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或基本概念和基本技能未曾掌握,在运用理论和专业知识中出现不应有的原则错误;在整个方案论证、分析、实验等工作中独立工作能力差,设计(论文)未曾达到最基本要求。
说明书文理不通,质量很差。图纸不全,或有原则性错误。
答辩时,阐述不清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基本概念糊涂,对主要问题回答有错误,或回答不出。
附件12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文本格式要求
1. 基本要求
纸型:B5纸(或16开),单面打印;
页边距:上2.54cm,下2.54cm,左2.5cm,右2.5cm;
页眉:1.5cm,页脚1.75cm,左侧装订
字体:正文汉字和标点符号用“宋体”,英文和数字用“Times New Roman”,字号小四;
行距:固定值20;
页码:居中、小五、底部。
2. 封面格式
封皮: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二号、黑体、居中)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二号、黑体、居中)
学 院:(四号、黑体、居中、下划线)
专 业:(四号、黑体、居中、下划线、专业名字之间无空格)
学 生:(四号、黑体、居中、下划线,名字是2个字的中间空1个字;3个或3个以上字的中间无空格)
指导教师:(四号、黑体、居中、下划线,名字是2个字的中间空1个字;3个或3个以上字的中间无空格,两位指导教师的中间用顿号“、”)
完成日期:(四号、黑体、居中、下划线,如2009年5月25日)
(注意:5个下划线两端对齐,单倍行距)
内 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名称(四号、黑体)
题目(二号、黑体、居中);
总计 毕业设计(论文) 页(五号、宋体)
表格 表(五号、宋体)
插图 幅 (五号、宋体)
(注意: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5万字,优秀论文原则上不少于1.8万字)
3. 中外文摘要
中文摘要:标题“摘要” (三号、黑体、居中、中间空1个字)
正文(不少于400字)
关键词(五号、黑体):3-5个主题词(五号),中间用分号“;”隔开。
外文摘要(另起一页):标题“Abstract”(三号、黑体、居中)
正文(必须用第三人称)
关键词:Key words(五号、黑体):3-5个主题词(五号)与中文关键词对应,中间用分号“;”隔开。
4. 目录
标题“目录”(三号、黑体、居中);
章标题(四号、黑体、居左);
节标题(小四、宋体);
页码(小四、宋体);
四级目录不在“目录”中体现,在正文中以黑体字表示(没有标点符号),后面空2个字接正文;
注意:正文中每章开头要另起一页;
“目录”和“摘要”的页码单独编排,用罗马数字表示。
5. 论文正文
页眉:论文题目(居中、小五、黑体);
章标题(三号、黑体、居中);
节标题(四号、黑体、居左);
正文
6. 参考文献
标题:“参考文献”(小四、黑体、居中)
参考文献的著录,按文稿中引用顺序排列,并在文内相应位置用上标标注。如:……的函数[1]。
按照引用的文献类型不同使用不同的方法:(字体为五号、宋体,标点符号为半角符号)
期刊类:[序号]作者1,作者2,……作者n.文章名[J].期刊名(版本),出版年,卷次(期次):页次.
示例:[1] 陶仁骥. 密码学与数学[J].自然杂志,1984,7(7):5-8.
图书类:[序号]作者1,作者2,……作者n.书名[M].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示例:[2] 蒋有绪,郭泉水,马娟.中国森林群落分类及其群落学特征[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
会议论文集:[序号]作者1,作者2,……作者n.论文集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示例:[3] 中国力学学会.第3届全国实验流体力学学术会议论文集[C].天津:某出版社,1990.
网上资料:[序号]作者1,作者2,……作者n.文章名[EB/OL].[发表时间].网址.
示例:[4] 萧钰,李林.出版业信息化迈入快车道 [EB/OL]. [2002,04,15]. http://www.creader.com/news/20011219/200112190019.html.
7. 其它
量和单位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已废弃的单位(如高斯(G和Gg)、亩、克分子浓度(M)、当量能度(N)等)。量和单位不用中文名称,而用法定符号表示。
图表及公式:插图宽度一般不超过10cm,表名(小四)置上居中,图名(小四)置下居中。标目中物理量的符号用斜体,单位符号用正体,坐标标值线朝里。标值的数字尽量不超过3位数,或小数点以后不多于1个“0”。如用30Km代替30000m,用5µg代替0.005mg等,并与正文一致。图和表的编号从前至后顺序排列,图的编号及说明位于图的下方,居中;表的编号及说明位于表的上方,居中。公式编号加圆括号,居行尾。图表中的字体不应大于正文字体。
注意:图表标题中的数字也是“Times New Roman”。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暂行)
一、为规范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包括论文、毕业设计等)出现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三、本办法所称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购买、出售毕业设计(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做)、为他人代写(做)毕业设计(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代写(做)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有其他严重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的。
四、本科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五、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毕业设计(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毕业设计(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六、学院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毕业设计(论文)审查检测制度,对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行过程检查及学术诚信检测。凡举报或检查发现有毕业设计(论文)作假嫌疑,学院成立由教学管理部、教学研究部、相关分院专家组成的调查小组,对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
七、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经查实确认为购买、由他人代写(做)、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已经毕业离校的,将依法撤消毕业资格,并追回毕业证书或公布毕业证书作废。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
八、为他人联系代写(做)、出售毕业设计(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做)的人员,属于在校本科学生的,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按校规校纪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九、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及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十、学院将毕业设计(论文)审查检测情况纳入分院教学状态评估与年度考核内容。频繁或大面积出现毕业设计(论文)作假或者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对该分院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追究该分院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对本科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院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当事人为本科学生的,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履行申诉程序;当事人为指导教师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履行申诉程序。
十二、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大学生素质训练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1条 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团队精神、实践能力,提高人文、科学等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作用,各专业在《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创新素质训练”1.5学分。其中创新创业训练1学分(4-9条)、素质训练0.5学分(10-14 条),二者不可相互代替。为做好创新素质训练学分的确认、登记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创新素质训练学分,是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各类创新实践及社会实践活动经历的体现,是将学生在实践经历中的锻炼发展作为学业的组成部分,学生通过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及社会实践获得该学分。
第3条 每位学生都需完成创新素质训练学分,不可免修,不可由其他学分代替。
二、类别和范围
第4条 参加国家、省、学院批准公布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为合格及以上者。
第5条 参加学院审批的校外各级各类学科及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奖或入围者(含校内选拔赛)。如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英语竞赛、“挑战杯”、各种专业学科竞赛等。
第6条 在国家正规出版物上以第一作者且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论文、文章与作品者。
第7条 以第一发明人且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授权专利者(含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设计专利等)。
第8条 在校期间累计参加学院及分院举办的创新创业讲座、校园科技节等创新创业类校园文化活动3次以上(含3次)。
第9条 在学院备案的在校生注册公司并正常运营半年以上者。
第10条 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者。
第11条 担任班委、各级团委、学生会成员,任期达一学期,表现较好者。
第12条 参加学院、分院组织的社会实践、社会公益活动,表现合格者。
第13条 参加勤工俭学、“一站式”学生社区的学生组织,时间达一学期且表现较好者。
第14条 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文体比赛(如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竞赛、体育竞赛、书画作品展等)获奖及入围者;参加学院业余体育运动队、文艺表演团体并积极参加活动表现良好者;学院、分院大型活动的组织策划者。
三、活动记载
第15条 学生参加各类活动应登记《学生创新素质训练手册》上,作为获得创新素质训练学分的依据。
第16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统一发放《学生创新素质训练手册》,由学生班导师保管,每次活动结束时由组织者提供名单及表现证明(鉴定),导师进行登记,校内证明由相关组织部门负责人签字,校外证明由相关组织单位盖章;担任各类管理职务的可在任期结束时由组织负责人提供证明及鉴定,并由导师登记。所有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由班级导师保存。
第17条 《学生创新素质训练手册》登记截止时间为第6学期的第14周。
四、考 核
第18条 导师根据每位学生的《学生创新素质训练手册》对学生的创新素质训练情况进行考核,评定成绩,以合格、不合格二级分制记载。
第19条 学生须参加4-9条中的任意两项活动和10-14条中的任意一项活动方可取得及格成绩。其中参加各类竞(比)赛获奖或入围者须提供大赛组委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入围名单。
第20条 各班级导师填写《学生创新素质训练手册》经分院党总支书记审核批准后登录成绩,《学生创新素质训练手册》和证明材料由分院保存。
第21条 在校期间未获得创新素质训练学分的属未完成培养计划学分。
五、附 则
第22条 本办法由创新实践中心负责解释。
第23条 本办法自2023级学生开始执行。
2023年5月第一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 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 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 (2019) 13 号)、《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发 [2015]70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深入推进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以下简称大创计划)工作, 深化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培养优秀创新创业人才, 加强大创计划的实施管理,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创计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 遵循 "兴趣驱 动、 自主实践、重在过程" 原则, 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 式训练, 推动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 促进转变教育思想观 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 培养大学生独 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 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培养适应创新型区域建设需要的高水 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大创计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战略需求, 重点 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 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 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大创计划实行项目式管理, 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 项目、思想政治项目(青年红色筑梦之旅项目)四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大学生个人或团队,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 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 (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大学生团队,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 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 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大学生团队, 在学院、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下, 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 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 以此为基础开展的创业实践活动。
(四)思想政治项目是大学生个人或团队, 在思政导师(思政教师、辅导员、组织员)、或思政导师与专业导师联合指导下, 自主完成以思想政治教育、乡村振兴、精准扶贫为主题的项目研究报告撰写、学术成果发表(交流)等工作。
第四条 大创计划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A类、B类)三个级别。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大创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创新实践中心负责学院大创计划日常管理, 各分院负责组织实施大创计划项目。
创新实践中心职责: 制定大创计划的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 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审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按照工作要求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组织参加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学术交流和成果推介。
各分院工作职责: 成立分院大创计划工作组, 组长由分管创新创业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成员由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组成。负责落实分院大创计划的申报初审、遴选推荐、中期检查、结题评审和学术交流等工作; 协调创新实践中心、工程实践中心、就业工作部、网络中心、团委等部门为项目提供实验室、创业场地、机房、室内空地等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要求
(一)项目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 按照当年学院大创计划立项通知执行。
(二)大创计划的项目申请人须为我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以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 允许毕业年级本科生参与, 但原则上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项目负责人所在分院是项目的承担单位。
(三)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及思想政治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创业实践项目一般为1-2年。
(四)每名学生最多只能参加两个项目, 且只有一个项目可以作为负责人。每个项目组设项目负责人1名, 成员1-4名。
(五)项目负责人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强、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创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研究探索精神, 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创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项目结题不通过, 第二年不得以负责人身份再次申请各级大创计划项目。
(六)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 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实施条件具备、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课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 由学生和指导教师共同拟定; 或由指导教师或企业提出, 学生选择。学院鼓励学生跨学科、跨分院、跨专业联合申报, 鼓励进行学科交叉融合。
(七)每个申请项目必须有 1-2 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教师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有丰富的企业相关项目经验, 鼓励各项目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原则上一名指导教师限指导同一类别项目 1 项,不同类别最多指导 2 项。项目结题不通过(包含延期和终止), 指导教师第二年不得指导各级别项目。
第七条 申报程序
每年3月学生按学院立项通知,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及思想政治项目), 指导教师审阅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初审: 分院大创计划工作组对本学院学生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计划、项目负责人的研究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条件等, 进行排序并确定是否同意立项。
(二)复审: 学院大创计划工作组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立项通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确定项目级别, 经公示后下发立项结果, 并上报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过程管理
国家级、省级、校级大创计划的项目均需签订承诺书, 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按计划完成各项研究工作及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中期检查与结题评审
每年9月分院对项目(国家级、省级、校级)进行中期检查,形成中期检查报告报创新实践中心备案。次年4月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组提交结题报告及软硬件作品、竞赛奖励、学术论文、专利软著等项目成果。国家级、省级项目由创新实践中心组织结题评审; 校级项目由分院组织结题评审, 评审结果报创新实践中心备案。
专家组依据项目完成质量, 给出优秀、合格、终止意见。
注: 大创计划各级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公开发表时, 须注明 "国家级 (省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项目编号)" 。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国家级、省级项目内容、研究计划及其参与学生不能变更。校级项目内容、研究计划及其参与学生原则上不能变更。
第十二条 项目延期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结题的项目, 负责人应提前一 个月申请, 说明延期原因与期限 (延期时间最长一年), 经指导教师和分院大创计划工作组签署意见后, 报创新实践中心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范围
项目资助经费要符合学院财务要求,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调研费、材料费、会议费、公开发表项目成果的费用等开支, 与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费用不予报销。具体说明如下:
(一)资料费主要包括: 购买必要的书籍、文献资料的费用, 以及成果鉴定、报奖等所需打印装订费用。各项目组购置的图书资料由各项目组指导老师负责采购, 到财务报销, 图书资料由图书馆统一管理。
(二)调研费主要包括: 往返车票费 (市内交通、火车硬座或高铁二等座)、住宿费等差旅费, 车票姓名必须是项目组成员(不包括指导老师), 住宿费标准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三)材料费主要包括: 购买项目所需材料、元件、移动硬盘、U盘、辅助工具等,材料及数量须在合理范围内并符合学院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等相关管理规定。
(四)会议费主要包括: 项目组学生可以参加学术交流会议,会议费用包括出发地到会务地的车票费、会务费及会务地的住宿费。学生参加会议需事先得到指导教师同意,所参加会议需与项目内容相关, 报账时需附会议通知并有指导教师签字。
(五)公开发表项目成果 (论文、教材、著作等)所需的审编费、版面费和申请专利等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 使用要求
(一)大创计划各级项目由学院每年提供专项资金资助, 由创新实践中心管理。
(二)经费分两次下发, 项目启动时下发 50%, 通过中期检查后(分院中期检查报告)下发 50%, 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再下发经费。
(三)国家级、省级及校级 A 类项目资助额度, 根据学院创新创业教育预算、国家及省厅文件要求和当年项目数量综合确定; 校级 B 类项目学院不资助。
(四)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 由指导老师指导和监督。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院财务制度, 专款专用。
第六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十五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大创计划项目, 学院颁发结题证 书。项目组成员获得相应创新素质学分。
第十六条 指导国家级、省级及校级大创计划项目的教师, 立项和结题时,按学院学术考核办法分别给予学术考核分数。
第十七条 学院将组织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展、名家讲座、创新创业文化周、编撰城市学院学生学术论文集等主题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创新实践中心及就业工作部负责解释。
2023年5月第一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是学校实施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形成“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创”氛围,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规范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类型、类型认定与等级
第二条 竞赛类型
A类竞赛:是指辽宁省教育厅年度绩效考核列出的竞赛等。
B类竞赛:是指除A类以外的辽宁省教育厅主办的其他竞赛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暨学科竞赛评估》统计的其他竞赛。
C类竞赛:除B类竞赛以外的在专业评估范围内,经学院审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第三条 竞赛类型认定
A、B类竞赛以创新实践中心当年公布的竞赛项目为准。C类竞赛一赛一议,由分院或部门申请,经学院审批确定。
第四条 竞赛等级
国际级: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创新创业竞赛。
国家级:由教育部举办或教育部委托国家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举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由国家各部委举办的各类专业性竞赛;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显著知名度的重大专项竞赛,由国家各部委会认定和批准的科技类国际赛事,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一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创新创业竞赛。
省级:由省政府、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团委等举办的省内或跨省区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类竞赛;由全国一级学科学会(协会)等举办的跨省区专业赛事,以及省教育厅参与举办的其他重要的大学生竞赛、省政府各厅委认定和批准的具有良好知名度的专项竞赛。
市级:由全国一级学科学会(协会)分会举办的学科专业类竞赛;由市政府委托主管部门(如教育局、科技局、市团委、市高校工委等)举办的大学生竞赛及行业竞赛。
第三章 竞赛组织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按照“学院组织、分院(部门)承办”的原则,创新实践中心牵头组织、统筹安排竞赛,各分院(部门)负责承办相应竞赛。
创新实践中心职责:创新实践中心负责创新创业竞赛的总体管理,包括竞赛通知、审批指导、竞赛奖励和总结宣传等工作。负责制定创新创业竞赛的年度预算、规划工作,及时发布创新创业竞赛信息,指导、协调各承办单位完成相关竞赛。支持创新创业竞赛指导教师参加培训和学习。支持分院“一院一赛”,即协助分院立项申报一项与本学院专业相关的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
竞赛承办单位职责:竞赛承办单位负责竞赛的动员宣传和具体组织实施。分院落实“一专三赛”,“一专三赛”即每个专业教研室围绕业绩考核、专业评估每年承办至少三项与专业评估相关、覆盖专业大部分学生的竞赛项目;在有承办条件基础上开展“一院一赛”,即每个分院申报一项与本学院专业相关的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组织、督促本院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并认定创新素质学分,指派、选拔高水平的教师对参赛学生进行辅导和集训,组织进行校内选拔赛,负责学生参赛时的生活保障,为参赛学生创造良好的软硬件条件等。
竞赛项目负责人职责:负责竞赛的实施工作。包括校内参赛申请、组织报名、组建团队、制定方案、开展学生培训、安全保障和相关工作协调等。每年3月份报送上一年度所负责竞赛的学生参赛信息和竞赛成绩至创新实践中心。
第四章 竞赛管理
学院对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包括竞赛的申报与审批、经费管理、奖励等环节。
第六条 申报
每年3-4月学院发布竞赛项目信息,分院(部门)组织开展申报工作,明确“一专三赛”的竞赛项目,并根据具体实际的组织报名情况进行经费等方面的参赛申请。
第七条 审批
学院遵循“优先资助教育部推荐的竞赛;积极扶持学生参与面广、组织有序、成绩良好的竞赛;适度培育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体现学校特点的竞赛”的原则,根据当年竞赛经费预算额度,审批竞赛项目和经费。
第八条 经费
创新实践中心管理竞赛预算经费,审核经费的使用与报销。竞赛经费一般用于竞赛的校外参赛费用,如报名费、评审费、布展费、会务费、培训费和差旅费等。分院或部门如果承办省赛,需提前单独申请专项经费。
第九条 奖励
在校学生代表学院参加竞赛并获奖,按照学院相关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并获得相应的创新素质学分。指导教师按学院相关奖励办法进行奖励,获奖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选先进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实践中心负责解释。
2023年7月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劳动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材[2020]4号)、《辽宁省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若干措施》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教育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辽委教通[2021]44号)精神,积极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体系,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具备必要的劳动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2条 在《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劳动教育内容,劳动教育包括:《劳动》课;劳动课所依托的专业实践、实验、实习等课程及创新实践活动;劳动周实践。
第3条 每位学生均须完成培养计划中劳动教育规定的必修课学习和课外劳动实践,课程考核结果作为学生毕业依据之一,为学生升学、就业提供参考依据。
二、课程设置
第4条 劳动教育面向全体本科生开设,课程名称为《劳动》,分为课内、课外和劳动周三部分内容,共计64学时,其中课内32学时(包括理论授课16学时和课内实践16学时),课外劳动实践32学时。
第5条 课内32学时安排在第3-6学期,每学期完成8学时,包括理论授课4学时和课内实践4学时。
第6条 课外劳动实践32学时安排在第1-6学期,第1-2学期每学期完成6学时,第3-6学期每学期完成5学时。
第7条 每年春季学期第3周设为劳动周。
三、课程组织
第8条 劳动教育教研室负责《劳动》课程建设、教学组织和管理等工作,其中包括任课教师的聘任、课表编制等。
第9条 在劳动教育教研室负责组织管理下,班导师根据学生专业特色开展课外劳动实践活动,并按照具体要求完成《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劳动教育记录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填报工作。其中劳动实践活动的具体内容参考劳动手册中提供的不局限于《劳动》课依托的专业实践、实验、实习等课程和创新实践活动等各类劳动教育。
第10条 劳动教育教研室统筹组织各分院开展劳动周的组织实施,以集体劳动为主,可采用劳动技能竞赛、劳动成果展示、劳动项目实践等形式进行。
四、课程考核与记录
第11条 《劳动》课课内成绩由任课教师每学期末根据该阶段学生的综合表现评定,以合格、不合格二级分制记载。每学期完成考核后由任课教师记录到平时成绩考核表上,并交至教学管理部和各分院,并由分院通知班导师在《手册》中进行记录。
第12条 《劳动》课课外成绩由班导师每学期末根据《手册》记录对每位学生的课外学时进行汇总,评定是否达到培养计划要求,以合格、不合格二级分制在《手册》中记录。
第13条 《劳动》课劳动周成绩由班导师每年根据《手册》有无记录评定,以合格、不合格二级分制在《手册》中记录。
第14条 《劳动》课课内、课外和劳动周三部分成绩均为合格者,视为劳动教育合格。在劳动教育教研室组织管理下,第6学期由班导师在教务系统中登录课程最终成绩,并将《手册》和证明材料交由分院存档。
第15条 新生入学后,由劳动教育教研室统一印制发放《手册》,由学生班导师保管,每次活动结束时由组织者提供名单及表现证明(鉴定),导师进行登记,校内证明由相关组织部门负责人签字,校外证明由相关组织单位盖章。所有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由班级导师保存。
五、附 则
第16条 本办法由教学研究部和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17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2021级及以后学生。
附件:1.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劳动教育记录手册
附件1: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大学生劳动教育记录手册
学院:
专业:
班级:
学号:
姓名: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大学生劳动教育成绩记录表
类别 |
时间 |
评定成绩 |
评定人 |
备注事项 |
备注人 |
课外 成绩 |
第1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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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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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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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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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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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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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内 成绩 |
第3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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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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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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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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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周 成绩 |
第1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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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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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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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 成绩 |
第6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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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按照学生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以合格、不合格二级分制评定成绩。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劳动教育登记卡
学期: 导师: 评定结果:
登记卡填写说明:
1、本手册每生一本,由班导师以学期为单位进行填写。发生学籍异动的学生,手册随学生转到新专业班级。
2、填写内容包括:劳动课所依托的专业实践、实验、实习等课程及创新实践活动;劳动周实践;其他劳动相关教育活动。
3、班导师在每学期末按照学生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对登记卡所记内容进行考评,学时写明第1-2学期每学期6学时;第3-6学期每学期5学时,以合格、不合格二级分制评定成绩。
4、学生在校期间,本登记卡由学生所在班级导师保存;学生毕业后,本登记卡由分院负责保存,作为劳动教育考核依据。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大学生选课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院教学秩序,规范学生选课行为,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习任务,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类别及课程性质
第一条 学院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践课程及素质与创新教育四大类别,各类课程根据不同专业培养计划又分有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种课程性质。必修课是根据培养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规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及实践课程等。
(一)必修课是根据培养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规定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及实践课程等。
(二)限选课是根据培养计划,学生在限定的课程组内选学的课程,包括专业方向课程组、通识课程分类选修课程及体育课程项目选修等。
(三)任选课是根据培养计划,学生可根据个人志愿任意选择的课程,主要是专业选修课。
第二章 选课原则
第二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计划的要求,参考指导性教学计划,在班导师的指导下,结合本人的条件和兴趣,在学院公布的课程表中选择课程。
第三条 学生应每学期进行选课,选课顺序为先选必修课、限选课,再选任选课。
第四条 学生选课一般应考虑所学课程的先后顺序,要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以免造成课程学习的困难。
第五条 基于任课教师、教室、实验室等条件的限制,可能不能完全满足学生选课的要求。
第六条 学生选课每学期不得少于15学分,不得多于36 学分。特殊学生经学院批准,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在学院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完成本人的选课,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课程一经选定,则不能随意退选。凡未办退选手续、不参加听课及考试者,该课程将以零分记录。所有课程成绩均参与平均课程成绩计算。
第八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第九条 一般集中考试周内课程考试门数不超过六门,要注意避免学生考试时间的冲突。
第十条 学生选课应注意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第十一条 根据培养计划要求,艺术类通识课为必修类,于第三学期学习。
第十二条 随班补(先)修新课程发生上课时间冲突,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分院副院长签字,报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可免听1/3以下学时。补(先)修课程按规定参加平时成绩考核及期末考试,成绩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比例记载。
实践课程及有特殊要求的课程不允许免听。
第三章 选课资格
第十三条 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取得学籍。
第十四条 按时完成学期注册,具有学习资格。
第四章 选课程序
第十五条 先修选课、补(重)修选课在每学期第1周进行;网络课程选课在每学期第16周进行;体育课选课在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6周进行(新生在报到入学后,军训期间进行体育课选课报名工作),学生可在学院公布的课程信息中选择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可根据教务系统对应提示判断是否选课成功。
第十七条 体育课项目选课详细规则可参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体育课项目选课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重修课选课详细规则可参见《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8月
2023年6月第7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大学生重修课程管理办法
为保证重修学生的学习质量及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重修要求
第一条 学生应及时完成成绩不合格课程的重修学习。学生参加重修课的学习,完成全部教学环节要求,考核合格即可获得学分。
第二条 学校每学期根据重修学生人数开设部分课程的重修课程辅导班。对学校开设重修辅导班的课程,重修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辅导班学习;对于未开设重修辅导班的课程,重修学生可参考学院公布的课程表,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以下简称“随班重修”)或参加其它同类课程(学分相当,要求相近的课程)的学习。
第三条 学生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2次。
第四条 学生降级后,其所在年级的课程按首次学习记载;所有重修课程的重修次数清零。
第五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学分总合不得超过36学分。
第六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得分记载,标注为重修。
第七条 参加重修辅导班学习的学生,按照学院的规定考核课程成绩。
第八条 随班重修的学生要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以取得教师的指导,更好地安排自己的学习。
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学生在重修选课时可以选择参加听课,也可以选择免听课。选择参加听课的学生须正常出勤并记载平时成绩,课程成绩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方法计算并记载;选择免听课的学生仅需参加期末课程考试,课程成绩按试卷得分记载。
考核方式为“大作业”、“设计”、“实操”等非考试类课程,学生在重修选课时必须选择参加听课并记载平时成绩,课程成绩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方法计算并记载。
第九条 重修课程只享有一次考试机会,不予缓考或补考。
第十条 通识课考核不及格的,不予补考,可重修且不计重修次数,或改修其他同类通识课。
第二章 办理重修的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部根据统计结果下发重修报名通知,公布预开设重修辅导班课程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可参照教学管理部发布的重修选课操作指南,在重修报名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重修选课。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3年8月
2023年6月第10次修改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体育课项目选课办法
体育课是高等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途径。为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学理念,坚持体育教育的健康性原则,以人为本,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提高学生的体育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增强适应社会生存能力,学院体育课实行分项教学。为保证体育课教学顺利进行,根据《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选课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要求及开课项目
第一条 体育课为一、二年级学生必修课程,每个体育项目每学期课内16学时,课外20学时,1学分。每个体育项目教学时间安排为一学年,共计2学分;学生在校期间须完成4学分。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完成两项体育项目的学习,在一年级和二年级分别选择其中一项体育项目进行学习,且项目不能重复。
第三条 学院暂设置体育项目九项: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瑜珈、武术、体育舞蹈。
第二章 选课管理
第四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第16周,学院发布体育课选课通知,学生可结合发布的体育项目授课时间表、班型设定人数及本人所学专业课程安排等情况,登录学院教务系统,进行网上选课(新生在报到入学后,军训期间进行体育课选课报名工作)。
第五条 体育项目选报实行优先选报原则。如在规定时间内所选体育项目教学班选报人数已经达到系统限定人数,必须改选其它体育项目教学班,直至选报完成。
第六条 学生选报完成后,若所选体育项目教学班选报人数不足班型设定人数,则由学院决定是否开班,凡不能开班的,需要学生改选其它教学班或其它体育项目。
第七条 学生体育课选课报名情况可根据教务系统提示判断是否选课成功。
第八条 学生报名的体育项目的学习时间为一学年两个学期;在完成报名的体育项目学习后,可根据下一学年春季学期的体育课选课通知选择另外一项体育项目进行体育课学习。学生两学年中所选体育项目不得重复,若产生重复报名同一体育项目的情况,教务系统将会自动分配为未选报过的体育项目。
第九条 体育项目学习期间不能改变。
第十条 体育课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成绩分别记为《项目(一)》和《项目(二)》,如《篮球(一)》、《篮球(二)》。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通过教务系统进行体育项目选报,经确定后,系统保留学生的选报记录,直至任课教师登录成绩。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不经过网上选课直接插班,因此造成期末体育课成绩无法录入的后果,将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秋季学期实行。
2023年6月第3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课堂纪律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师生应遵守以下课堂纪律规定。
1. 学生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2. 上课铃响后,学生应起立向教师致意。
3. 学生要自觉协助教师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如擦黑板,清理讲台,安放演示仪器、挂图等。
4. 学生应尊重教师,言行举止文明礼貌。不得穿拖鞋出入教室。
5. 学生应认真听课,按时完成作业、实验报告和教师提出的各项要求。上课时,禁止拨打或接听电话、说话、吃东西,不准看与此课无关的书籍、报纸或做其它课程的作业;未经讲课教师同意不得擅自在教室走动和出入。对严重影响课堂教学者,教师有权要求其离开教室,并按旷课处理。
6. 教室内有人上课时,不得在门外大声讲话、喧哗,不得敲门、推门,更不得随意出入、找人、取物。
7. 教室内禁止吸烟,禁止喧哗。自习时间亦同上要求,应保持肃静。
8. 未经批准教室不准作为班级的专用教室,私人的书籍、用具不应留在教室内,严禁占座。
9. 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不乱扔纸屑,不随地吐痰。
10. 上课时,教师和学生都必须关闭手机、传呼机,禁止使用。
11. 主讲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保证授课学时。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出差、开会和外出讲学。必须出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时,应按规定办理调(代)课手续。
12. 对于以上规定,师生都应自觉遵守,并互相监督。
2003年8月
2011年7月第2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公共场所。为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院长领导下的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简称“舍管委”),负责全校宿舍管理工作。明确学生部门、后勤部门及保安部门在学生宿舍区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第二条 学生工作部全面负责指导学生宿舍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开展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持入学住宿证明办理住宿手续,领取房间钥匙,交设备押金,毕业离校时退回钥匙并返还押金。个人不得私自交换或到校外修配宿舍钥匙。凡有设备自然损坏,报后勤保障部修理,个人不得擅自修理。
第四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及休学的学生,须在两周内到学生工作部办理退宿手续,住宿费不退以后另行安排住宿。
第五条 对因毕业、退学及其他原因必须离校者,在一周内到学生工作部办理退宿手续,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个人原因退宿时,住宿时间在一学期内退50%,住宿时间超过一学期,住宿费不退。
第七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注意对宿舍内公共物品及公共财产的爱护,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若有缺损的,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
第八条 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学生工作部应及时加以调整,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
第九条 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分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安排住宿。无人居住的宿舍要统一封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
第十条 在校期间,学生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宿舍房间住宿,一律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在校外住宿。禁止彻夜不归。
第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并应及时劝阻和报告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值班教师或宿舍管理员并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凡私自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由后勤保障部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员负责。不按此办理,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第十六条 宿舍内严禁有以下给宿舍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的行为,违反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1)乱使用或破坏消防器材;
(2)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蜡烛、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和燃放鞭炮;
(3)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电热器具及未经学校批准的其他电器设备;
(4)私拉电线及不当使用接线板、电视机等。
第十七条 宿舍内使用电脑,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1.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电脑,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对计算机信息管理及网络管理方面的规定;
2.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及自修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5、下午13:30~16:30、晚上19:00~21:00),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碟片及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
3. 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和看黄色影片。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为他人违纪使用计算机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4. 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宿舍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希望在宿舍内使用电脑的学生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楼实行24小时值班。宿舍管理员负责看守宿舍大门及防火、防盗、来访登记等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九条 严禁小商小贩进入宿舍楼,也严禁学生个人在宿舍内从事任何经商活动。
第二十条 来访客人(含本校外宿舍楼学生)须在宿舍管理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领取会客单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会客时不得影响周围同学,客人晚21:00前必须离开宿舍,禁止留宿。
第二十一条 男生不得进入女生房间,女生也不得进入男生房间。
第二十二条 注意防盗安全,学生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大量现金,笔记本电脑需安装防盗链。
第二十三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保持学生宿舍、房间内及走廊清洁卫生,爱护宿舍周围绿化。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1. 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及随意张贴或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2. 向窗外、门外泼水,乱丢果壳、纸屑、瓶子等杂物;
3. 随地吐痰、便溺;
4. 公共场所内堆放杂物;
5. 在宿舍楼内及楼门口停放自行车;
6. 在走廊和房间内私拉绳晾晒衣物等;
7. 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8. 宿舍楼内打球、踢球、溜冰等;
9. 午休、自修时间及熄灯后,大声喧哗、高声播放收录机等音响电器和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10. 宿舍及宿舍楼内打麻将、打扑克、喝酒、赌博、起哄闹事以及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
11. 非休息时间私拉床帘进行遮挡,上课及外出时间不叠被;
12. 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 迟归者必须说明理由及出具学生证,并在“晚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学生宿舍闭门时间为22:00,熄灯时间为22:30(星期五、六晚上闭门和熄灯时间顺延半小时)。
第二十六条 宿舍制定相应的内部公约和规范(经同室成员共同讨论确定),相互督促,共同遵守,防止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宿舍管理,每宿舍房间设室长一人。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宿舍管理规章、安排值周、掌握作息时间、维持本室秩序、组织大清扫、制止违章用电、纠察晚归及随意留宿,完成值班教师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为保持宿舍整洁、优美,培养同学们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防止疾病的传播,宿舍实行卫生值周制度。
1. 排周
(1)在开学第一周由各室室长排定,将值周表贴在房门里面。
(2)每个房间的值周制度必须健全。如房间人员发生变化,室长负责调整值周安排。
(3)值周时间:从开学初到期末由全室成员轮流值周。
2. 值周生职责
(1)值周生必须每天至少扫卫生两次以上,将室内公共用品,热水瓶、卫生工具等统一定点摆放。
(2)值周生必须在每天上午7:00、下午1:00之前打扫完卫生。
(3)为保持室内及走廊清洁,垃圾必须放入清洁袋中,不能随意堆放。
(4)值周生必须督促本室其他成员搞好个人卫生。
(5)值周生应积极配合室长组织参与宿舍文明建设活动。
(6)周末宿舍卫生大扫除由室长和值周生共同组织。
(7)做好熄灯、报修等宿舍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室长做好宿舍安全、纪律等工作。
(8)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时,值周生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为敦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值班教师每天对宿舍卫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当即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宿舍卫生检查项目及评分标准另见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学生自行车管理规定
1. 学院不提倡学生购自行车、电瓶车及其他代步工具。
2. 自行车存放在校园内指定位置,丢失、损坏本人自负。
第三十一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对宿舍内物品造成人为损坏的,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宿舍公物损坏赔偿办法价格标准》赔偿。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未经宿管部门同意,一律不准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准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宿舍时,书桌、床铺、箱架等公共配置的家具不得擅自搬迁。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并根据住宿协议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登记报修。
第三十五条 宿舍用电实行定额制,超出限额部分由学生负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住宿实行定期对调制度。即每年9月开学第一周进行学生宿舍阴阳面及楼层之间的对调,任何人不得以种种理由拒绝调整。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违纪处分细则》及《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宿舍奖惩细则》进行处理,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行为参照相似条款进行处理。对于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寝室及个人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宿舍奖惩细则》进行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003年8月
2021年7月第7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宿舍奖惩细则
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认真贯彻《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规范学生在宿舍里的生活和学习行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以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奖励细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同学参与宿舍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同学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创建规范、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将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寝室”活动。
第二条 “文明寝室”是学生宿舍文明评比的荣誉称号,学院学生工作部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记实考评结果,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文明寝室”评比。评比标准如下:
1. 团结向上。寝室成员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院、系、班、宿舍楼组织的各项活动。成员之间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
2. 勤奋学习。寝室全体成员勤奋好学、遵守自修纪律、互帮互学,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3. 遵纪守法。寝室全体成员模范遵守《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校规校纪及有关公约,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 卫生整洁。寝室能长期保持整洁,全室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第三条 如果寝室成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取消该寝室该学期“文明寝室”的评选资格:
1. 违反《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一学期,有一人次以上(含一人次)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 因违反《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一学期内有二人次以上(含二人次)受到通报批评者;
3.其它严重违反《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者。
第四条 学院建立奖励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赞助及学院拨款等。对文明寝室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
第二章 处罚细则
学生宿舍违纪处分除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违纪处分细则》执行外,并执行如下条款:
第五条 在宿舍楼内进行下列活动者,经提示立即改正者给予通报批评,凡不改正者或第二次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1. 午休、自修或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高声播放收录机等音响电器,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者;
2. 在宿舍楼内打球、踢球、滑板、乱张贴、乱刻画、乱钉、污损宿舍或走廊墙面;
3. 在教学日(周一~周五)的自修时间及熄灯后在寝室玩扑克、玩电游、看碟、下棋者;
4. 熄灯后点蜡烛者;
5. 窜寝室、私自调换寝室、晚熄灯后留来访客人者;
6.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归寝一次者;
7. 在寝室内从事租贷、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其它收费性服务活动者;
8. 擅自搬迁、拆换家具或其它公用设施者;
9. 随地吐痰或在寝室内吸烟者;
10. 寝室卫生脏乱差,检查不及格;
11. 浪费水资源情节严重者;
12.敲暖气管、敲墙者;
13. 擅自占用空闲床位者;
14. 其它违反《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但影响较小的行为者。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未经批准夜不归寝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在寝室内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3. 在寝室内喝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高空抛物、乱倒污水、纸屑、杂物、乱扔瓜果皮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 在寝室内点酒精炉、燃烧纸张杂物、使用明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 打骚扰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 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电饭煲、电热锅等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其它电器设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 在寝室及宿舍楼内打麻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 查寝时,弄虚作假由他人替寝、替他人代寝,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0. 其它违反《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扰乱宿舍秩序,引发事端,摔砸物品,燃放物品或烟火者;
2. 私拉电线、网线者;
3. 不预先请假第二次夜不归寝者;
4. 在宿舍楼内随地便溺者;
5. 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者;
6. 其它严重违反《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行为。
2003年8月
2022年7月第9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团体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团体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团体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学生团体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生团体必须接受学院归口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指导单位是院团委。分院团委对本分院学生担任负责人的学生团体也应进行适当的指导。
第四条 学生团体的成员,应是在我院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外籍学生和短期进修生)。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五条 学生团体发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工作,章程应包括学生团体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四)有以学生团体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第六条 学生团体成立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到学生团体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学生团体联合会领取并填写《学生团体登记表》和《学生团体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院团委全面审查批准后,学生团体方可正式成立。《学生团体登记表》和《学生团体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存院团委和学生团体各一份。
(四)由院团委以公告的形式宣布其学生团体为我院正规学生团体后,学生团体才可以召开正式成立大会。
第七条 学生团体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学生团体自行决定。学生团体组成人员情况(包括分院、年级、政治面貌、住址等)须报院团委备案。
第八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从本学生团体中选举并报经学生团体联合会同意,由院团委认可产生。
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由辅导教师签字同意;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才能。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院团委撤职的学生团体负责人;
1. 成绩较差,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含两门)的学生团体负责人。
2. 在班级各项活动中表现差,经辅导教师认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团体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第九条 学生团体名称必须体现学生团体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字。
第十条 学生团体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团体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学生团体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学生团体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和经费预算报告,批准后方可活动。活动结束后,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向院团委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生团体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院团委提交学生团体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学生团体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院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举办与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院团委报请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团体举办有我校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学生团体举办有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须经院团委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邀请社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和报告内容。讲座的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必要时应出示被邀请人的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
(二)院团委审核同意后,学生团体负责人持证明(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学生团体负责维持,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学生团体及组织者负责。
(四)讲座、报告会结束后,由组织者向院团委作口头或书面汇报。
(五)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学生团体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员工举办培训班、学习班。办班要以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师生员工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以收回成本为确定收费标准。
(二)办班的学生团体须在两周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三)办班学生团体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大型研讨会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团体在学校举行室内外群众性集体活动,须在五天前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二)申请时须说明集会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学生团体活动的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生团体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院团委申报,经批准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及电线杆上张贴。
(二)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学生团体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院团委对学生团体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学生团体刊物仅指学生团体编印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学生团体出版刊物,应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经院团委批准后,学生团体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学生团体必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稿报院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由院团委发给准印证,学生团体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
(四)学生团体刊物所刊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文责自负。
(五)学生团体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需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院团委同意。
(六)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二份交院团委存档。学生团体刊物未经申请或申请后未批准的严禁出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刊物需要公开发行的,须经院团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学生团体财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院团委对学生团体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学生团体开展工作,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标准为每个会员每年一次性交纳10元,超出此标准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经院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社会以现金形式的赞助,须上交院团委,统一由学院财务部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院团委审查。学生团体的经费收支账目由学生团体联合会定期统一公布,接受会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财产为学生团体集体所有,学生团体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学生团体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院团委负责处理。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院团委为加强对学生团体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学生团体负责人例会。各学生团体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院团委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到院团委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和上学期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如需要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学生团体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院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活动的责任由学生团体自行承担。学生团体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每学期末,院团委根据各学生团体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学生团体,给予奖励。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
第三十三条 在学生团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团体负责人或学生团体主要成员,院团委定期予以奖励,并向所在系予以推荐,授予社会工作奖或优秀学生干部奖。
第三十四条 院团委对违反规定的学生团体,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学生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学生团体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学生团体名义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团体严重违反规定,对该学生团体负责人及其他负有责任的成员,由院团委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院团委报请学生工作部予以校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因在学生团体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院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学生团体活动。
第六章 学生团体解散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团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院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学生团体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一学期活动少于两次,机构瘫痪;
(四)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五)停止活动予以整顿两周内没有改进;
(六)学生团体出现其他应予以解散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一切学生团体。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2003年8月
2006年7月第2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教学楼及教室管理规则
为了加强教学楼及教室的管理工作,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进行,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本规则。
一、凡在教学楼学习、工作的人员应自觉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爱护公共设施。
二、提高警惕,加强防火、防盗工作,非本校学生一律不准进入教室自习。
三、保持楼内肃静,不准大声喧哗、打闹、玩球及做有碍他人学习的事。
四、楼内的一切物品,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搬出、搬入。损坏物品要按价赔偿,注意节约用水、用电。
五、保持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泼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不准乱刻、乱贴、乱画,教室内严禁吸烟,桌椅不得擅自搬移。
六、教室由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使用,不得私自占用教室,上、下课时要礼让出入,不准私自上锁和抢占桌椅,上课时间不准进入。
七、各办公室内的一切备品、设备均由使用单位保管及维护。
八、教学楼及教室的门窗、桌椅、水、电等维修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
九、班级专用教室要安排卫生值日,保持教室及黑板的清洁、卫生。
十、教学楼关门时间为22:00,在21:45打一次关门预备铃,师生应在22:00前离开教学楼。值班人员22:00准时关门,不得提前关门,关门后检查门窗、熄灯及安全事宜。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考场规则
一、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1. 应持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提前入场,安排定的座号入座,把证件放在考桌右前方,非应试学生不得入场。
2. 不准携带任何通讯设备、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进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3. 开考20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该门课程作为旷考处理;未经允许中途不得离开考场,一经离开考场,就不能继续答卷;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
4. 考试时,除规定的考试用具外,其它用具一律禁止带入座位,应集中存放在教室前面、讲台周围,开卷考试不允许带复印资料,准许使用的用具不准互借,不准垫纸、垫本,必要时可用垫板。不准在身体的任何部位书写文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讲话、看书、抄袭、代考,不准挟带、垫与考核课程有关的材料等,上述情况均属舞弊行为。对舞弊者及提供条件给他人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给予纪律处分,记入档案。
5. 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考题有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向主考教师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
6. 考试结束前10分钟不得交卷,交卷时应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向内折叠好放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取后,方可离开考场。
7. 考试结束后,必须交卷。到时不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处理。不得将考卷带出考场,擅自带出考场者,其考卷作废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8. 学生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
二、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标志,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考卷,并至少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督促学生按排定的座号入座。
2. 考试前严格清场。学生已带入考场的书、笔记、草纸、书包等物,应集中存放在教室的前面,考桌周围除规定的用具外其它东西(含自带的草稿纸)一律不准放置。书桌内及地面原有的杂物也需清理干净。如遇个别考生因桌面不平无法考试答卷时,可由主考教师调换其座位或补加草纸,没有清理好考场不得发放考卷。
3. 发考卷前应向学生强调考场纪律,并将考试科目、时间、班级、考试形式(开、闭卷)、试卷页数、考试时间进程指示及考试重点注意事项明示在黑板上。
4. 在考试过程中,应认真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看书,看报、闲谈等。监考人员应巡视考场情况,切实检查考试中的违纪行为。
5. 严格掌握考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按时发卷,按时收卷,不得擅自更改考试时间。
6. 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要当场指出,考试结束后立刻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违纪处理审批表》,并将此表和有关材料交到教学管理部。
7. 按考生数发放考卷,回收考卷数与发放考卷数应相等,考卷收齐后当场点清,签注考卷份数和监考教师姓名,连同未发放的考卷妥善包扎,由监考教师亲自送交教学管理部。对未交卷的学生,应及时找学生核对清楚,并报告教学管理部。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姑息迁就,是监考教师的失职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
8. 监考教师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监考纪录》。
三、本规则亦适用于平时测验。
2003年8月
2014年7月第6次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作息时间表(试行)
上午
8:10上课
(课间休息5分钟,大课间30分钟)
8:10——8:55 第一节
8:55——9:00 课间休息
9:00——9:45 第二节
9:45——10:15 大课间休息
10:15——11:00 第三节
11:00——11:05 课间休息
11:05——11:50 第四节
午休时间一小时三十分钟
下午
13:20上课
(课间休息5分钟,取消7-8节课间休息,大课间20分钟)
13:20——14:05 第五节
14:05——14:10 课间休息
14:10——14:55 第六节
14:55——15:15 大课间休息
15:15——16:45 第七、八节连上
晚休时间一小时
晚上
17:45上课
(取消小课间休息,大课间20分钟)
17:45——19:15 第九、十节连上
19:15——19:35 大课间休息
19:35——21:05 第十一、十二节连上
教学管理部
2023 年 4 月 11 日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图书馆开闭馆时间表
星期一至星期四 7:10——21:30
星期五 7:10——15:30
星期六 7:10——16:00
星期日 7:10——21:30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图书馆读者入馆须知
一、入馆须知:
1、所有读者凭自己手机的“城院在线”中“门钥匙”码入馆。“门钥匙”码刷不开闸机者,可凭学生证或“城院在线”中的“学生电子证”登记入馆,无码又无证者严禁入馆。
2、来访者凭本人有效证件经门禁工作人员联系相关被访人同意并登记后入馆。
3、进入图书馆应注意着装整齐,穿跨栏背心、拖鞋禁止入馆。
4、图书馆是文明的安静学习场所,不得带食品入馆。入馆后应保持肃静,请勿高声喧哗;穿高跟鞋、带钉子的鞋请轻缓走路;入馆后请将手机等通讯设备静音。
5、保持馆内清洁卫生,严禁吸烟、吃东西,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文明使用卫生间。
6、馆内阅览区严禁使用自带电源插排。
7、爱护馆内检索机等公共设施、设备和书刊资料,严禁在书刊上随意涂抹刻画,不得撕毁、盗窍图书资料,一经发现,视情节予以处罚。严禁触碰馆内监控和消防设备,如有损坏,则按相关规定赔偿。
8、未经许可,不得张贴广告、聚众拍照、摄像、散发各类宣传品。
9、举止文明,不在馆内争吵、打闹、喧哗,不做有碍观瞻之举。
10、自觉维护馆内秩序,按自己预订的座位就座。不得占用他人预订的座位。
11、开馆期间,一人一座,不允许用其他物品占座;不得躺在阅览椅子上睡觉。
12、阅览时每次最多同时取阅2册,阅毕须放回原处或放入书车,不得多取乱放。
13、不得将报刊、过刊、教师阅览室的书籍拿出阅览室外。
14、严禁夹带未办理借阅手续的书刊出馆,一经发现,按偷盗书刊处理。经出口通道时,遇监测器报警,应主动接受门禁工作人员或值班馆员的检查。
二、处罚措施:
1、严禁借用他人手机刷码入馆,凡借用他人手机刷码入馆者,双方均给予禁止入馆1周的处罚。
2、带食品入馆的;或在馆内吃东西的;或入馆后不能保持肃静,高声喧哗的;或在阅览区接打电话的,一经发现,给予禁止入馆1周的处罚。
3、在图书馆(包括图书馆卫生间)吸烟,一经发现,给予禁止入馆1周和停借图书8周的处罚。
4、在阅览区使用自带电源插排,一经发现,即予以没收,并视情节给予停借图书1-8周的处罚。
5、在书刊上随意涂抹刻画,一经发现,给予禁止入馆2周处罚。损坏图书或偷书者,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违纪处分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6、损坏馆内检索、监控和消防等设备,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给予禁止入馆4周的处罚。
7、未经许可在馆内张贴广告、聚众拍照、摄像、散发各类宣传品的,给予禁止入馆2周的处罚。
8、在馆内争吵、打闹、喧哗或有碍观瞻之举而不听劝告的,给予禁止入馆4周的处罚。
9、不按自己预订座就坐而引起纠纷的或拿物品占座的,给予禁止入馆1周的处罚。
10、开馆期间,躺在阅览椅子上睡觉而不听劝阻的,给予禁止入馆1周的处罚。
11、阅览时取阅超过2册,经提示后仍不改正的;或阅毕没有放回原处或放入书车的,给予禁止入馆1周的处罚。
12、将报刊、过刊、教师阅览室的书籍拿出阅览室外的,给予禁止入馆2周的处罚。
13、经出口通道时,遇监测器报警,不接受门禁工作人员或值班馆员的检查的,给予禁止入馆4周的处罚。
14、未办理借阅手续的书刊出馆被发现,按偷盗书刊处理,给予停借图书8周、禁止入馆4周的处罚。
15、以上所有处罚均同时通报所在分院。
2020年11月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规定
图书馆为更好更规范地为广大师生服务,加强图书的借阅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图书借阅
(一)所有师生凭本人手机中电子工作证或学生证件二维码办理图书借还手续,不可以借用他人手机证件借阅。
(二)寒暑假和节假日期间到期的图书,图书馆系统将进行相应的延期,在开学或节假日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归还。假期前到期的图书,若超期归还假期时间均含在内。
(三)读者可在OPAC中登录“我的图书馆”查看图书借阅、超期、预约等信息。
(四)借还书地点:图书馆借还书处。
借还书时间:开馆即可自助借还。
(五)城市学院在职教职员工每人限借30册图书,借阅期限为180天。
(六)学生每人限借15册图书,借阅期限为90天。
(七)借阅者须保持图书的完整、整洁,不得在书中划线、涂抹或污损。如有损坏,按图书标价赔偿。借阅图书时,若发现图书已经被污损,一定要由借还书处工作人员做相应标记后,再办理借阅手续;否则,还书时污损书刊的责任由借阅人负责。
(八)所借图书逾期归还,按规定收取超期罚款。
(九)借阅者在毕业或离职前必须按规定还清所借图书和缴清所有超期罚款,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毕业离校前,图书归还按班统一到图书馆办理图书归还手续。未办理图书归还手续的按学院规定处理。
(十)下列图书不外借:
1、教师阅览区的图书;
2、辞典、索引、文摘类工具书;
3、独本书;
4、中、外文期刊、报纸;
5、其它不宜外借的图书。
二、续借图书
1、续借可在网上登录图书馆主页点击“馆藏书目查询”或“登录”进入“我的图书馆”自助办理。
2、小说类图书不能续借,其他类图书均可续借一次。
3、续借在图书到期前30天内办理, 已被预约的图书不能续借。
4、续借的借期自到期日算起,教工续借期限为90天,学生续借期限为30天。过期图书不能续借。
5、超期未还图书或超期罚款超过限额的,其所借图书不能续借。
6、借阅卡存在违章记录不能续借。
三、预约图书
1、读者登录图书馆主页点击“馆藏书目查询”或“登录”进入“我的图书馆”,即可预约。
2、预约服务仅限于同一种图书全部借出时才可以办理;文艺小说类图书不能预约。
3、同一种图书如被多个读者预约,系统将按读者预约的先后顺序自动排序;
4、最大预约册数为2册;预约申请有效期20天,预约到馆图书保留5天,之后预约记录自动删除或转至下一位读者。
5、读者通过图书馆OPAC查询预约图书已到馆信息后,请尽快到馆办理外借手续。
四、超期罚款规定
借阅超期的图书归还时按每册每天0.20元进行处罚。
五、遗失赔偿
1、如果图书丢失,需购买书名、著者、出版社和ISBN号相同的版本或高版本的新书赔偿,同时交纳技术处理费、人工费5.00元。
2、所借图书丢失又无法按第一条处理时,应视如下具体情况予以赔偿:
(1)小说类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2)其它类图书复本五本以上时,按原价的5倍赔偿;五本以下按原价的6-10倍赔偿;
(3)图书原价不足1.00元时,均按10元赔偿;
(4)所丢图书为多卷书或成套图书中一本或几本,赔偿时按整卷(套)图书赔偿;
(5)工具书、1995年以前出版的图书、定价150元以上珍贵图书,均按原图书定价的10倍赔偿;
3、赔偿款后在本学期内找到原书可以退还赔款,超过本学期则不予退赔。具体规定如下:
(1)统一办理时间:每学期一次,于放暑(寒)假前一周,毕业生请于报退前一周办理退赔,过期不予办理。
(2)办理程序:读者携带原书到图书馆借还书处办理并留下联系方式,信息确认后管理人员统一打出明细,经馆长签字后办理退款。
4、在赔偿处理图书时,如超期,则需同时缴纳超期罚款。
六、随书光盘
1、光盘申请、下载
读者在图书馆的OPAC中检索到对应的图书目录,如果已经上传,在该目录下即可下载;如果尚未上传,可以点击“申请开放”进行申请。我们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的光盘上传到网上。读者在提出申请三个工作日后还不能在网上下载光盘,则是由于光盘容量太大等原因不能上传,我们将提供手工借阅。
2、光盘借阅
读者需检索并记录光盘所对应图书的索书号,凭本人手机电子证件或学生证到图书馆办理登记“押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借阅。借阅期限:3天,超期归还,超期罚款1元/天/张。光盘损坏,赔偿20元/张。
202O年11月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图书馆教材征订及发放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教材征订及发放与管理,确保教材质量,促进我院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使我院的教材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材的征订
1.统一征订原则。凡我院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所用教材,由教学管理部提供教材征订计划,图书馆教材办公室按教学管理部提供的计划订购教材。
2.因教学任务变更、所需教材征订不到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的教材,图书馆教材办公室及时通知教学管理部与分院,以便尽早更改订购计划,确保课前到书。
3.教材一经预订不得随便更改版本,原则上应待原订教材用完后再进行更换。若因课程设置调整等特殊原因必须更改时,由分院提出意见,经教学管理部审批后方可更换。
二、教材的发放
1.每学期学期末放假前或者下一学期开学前(视具体情况),图书馆教材办公室按照本学期教材征订计划,按专业年级做好班级教材发放计划,发放时严格按照发放流程办理,做到手续齐全,交接有据,帐目清晰。
2.各专业、各年级的学生所用教材,一律实行有偿供应制度。图书馆根据发放计划,于期末前将“教材费用单”发到各专业班级确认。
3.教师用书,由教研室统一申请,经教学管理部负责人员签字,到图书馆教材办公室统一配发,同版教材只发一次。
4.学生领用教材采用先领书后付费的原则,各专业发放教材后因个人原因造成教材遗失的,不予补发,学生需自行解决。
5.发出的教材如有装订、印刷等方面的问题可到图书馆教材办公室调换。
6.对转专业学生、退学学生等已经领取教材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换教材工作,逾期应对已领教材进行收费。
三、教材的结算
1.学生全部教材发放完成后,图书馆教材办公室以班级为单位下发各班级教材费用单,由各班级学生签字确认后,报学院财务室进行教材费收取工作。
2.教材费收取完毕后,图书馆教材办公室要及时结算出供书商教材款,经相关领导审核、分管院领导签字后送财务部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图书馆教材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0年11月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有关部门职责及电话
部 门 |
职 责 |
电 话 |
学院办公室 |
负责全院行政、档案、资产管理等工作 |
82171459 |
人力资源部 |
负责学院教职工管理工作 |
82171458 |
工程实践中 心 |
学生实验、实训教学及实验室管理 |
62782172 |
创新实践中 心 |
学生创新实践管理 |
82177005 |
教学管理部 |
学位管理 |
62695122 |
学业管理 |
62695125 |
校内考务管理 |
62695129 |
教学运行 |
62695127 |
教室使用、教学调度 |
62695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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