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国家(政府)奖学金与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机构,学生工作部是学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分院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资助)的类别及设置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分别由中央和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省以上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行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省以上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44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2750元。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学生,学院颁发证书,发放奖金,并在全院通报表扬;学院表彰文件存入学院档案室,学生所受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发放助学金。
第三章 奖励(资助)评选(评定)
的程序和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个人申报制,各分院进行评选(评定),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确定。凡本院学生,符合条件者均有资格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需填写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评审依据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以学生学习成绩及品行考核成绩为基本依据。
(1)学生学年学习成绩,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奖励细则》中第三条第4款所列公式计算,且成绩为同专业年级学生的前10%。
(2)日常品行考核成绩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日常品行考核办法》计算,且成绩为优良以上。
3.兼得原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评审依据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以学生学习成绩、品行考核成绩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为基本依据。
(1)学生学年学习成绩及品行考核成绩均为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应为经各分院认定的,在“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中备案的学生。
3.兼得原则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评审依据
(1)日常表现: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学习勤奋、思想积极上进。平日不努力学习、思想不要求进步,各方面表现一般,学年品行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应为经各分院认定的,在“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中备案的学生。
3.兼得原则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第十一条 受助学生义务
1.学习态度端正,能正常完成学业;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应及时向学院汇报,主动辞去受助资格;
4.正确使用助学金,不出现高消费现象;
5.按要求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每学年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受资助当学年应参加自强社组织或认可的不低于40小时(每学期20小时)的公益劳动;
6.违反上述要求者,学院有权停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并收回已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各分院必须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初评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天,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各分院提出申诉,该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各分院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本部门答复后3天内向学生工作部提起书面申诉,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申报
第十三条 根据省教育厅拨付资金,学院分配名额下达各分院。每年9月底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分院提出申请,开展评选工作。学院在省资助中心要求截止时间前将结果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批复。资金到位后14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奖(资助)学生,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纳入辽宁省大学生信用信息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按照《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在校孤儿大学生资助育人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将孤儿大学生全部纳入资助体系,孤儿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社会和企业设立的奖助学金、教育捐赠及公益性捐资优先向孤儿大学生倾斜。根据在校孤儿大学生的实际人数,减免其在校期间的全额学费及住宿费,减免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手续的孤儿大学生,及时通知本人到经办银行停止办理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各分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生情况,对本办法进行细化,增加的相关规定须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学生凡在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比(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两年各类奖学金评选及助学金评定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出现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分院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
2023年7月第5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