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院主页  机构介绍  学风建设  思想教育  学生资助  规章制度  下载专区  心理测评  征兵专栏 
规章制度
· 学生手册 2023/11/28
·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2023/11/28
· 国家(政府)奖学金与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3/11/28
· 学生奖励办法 2023/11/28
· 学生申诉办法 2023/11/28
精品工作
详细内容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2023-11-28 09:50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优化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分院审核,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处分到期后,学生本人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并由所在分院根据其表现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其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学生解除处分后应将《解除处分通知书》送交学生本人并存档。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院或学生所在分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或学生所在分院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除后果严重的情况(如考试作弊者等)外,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1.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2.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3.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1. 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2.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3. 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4.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5. 勾联校外人员作案的;

6. 系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7. 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8. 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9. 考试作弊隐瞒事实,拒不交待者。

10.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八条  受处分者,自处分公布之日起,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1. 处分期间取消评优资格;

2. 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3. 学位的授予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4. 本学年内助学贷款申请不予受理;已批准贷款者,未发放的贷款将予以停贷;有助学金的停发一学期助学金。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不得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2. 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或极端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3. 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4. 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5.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如接受国外组织资助开展非法调研等活动;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对外发布虚假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学生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以及放射性危险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私人藏有的枪械(包括气枪)、弹药、管制刀具等带入学生宿舍的;

7.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及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8. 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疾病,或隐瞒病情,或不接受治疗,或坚持不接受隔离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但未予以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属于故意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盗、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 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 作案价值高于100元而低于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作案价值高于300元而低于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 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作案两次以上,累计作案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 盗用他人就餐卡、电话卡、信用卡等,或盗用他人有效证件损害他人利益者,参照以上条款所规定金额给予处分;

8.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及档案等不可估价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 包庇偷盗者,销赃、买赃、窝赃者,或为偷盗者提供方便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10. 不当得利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图书馆损坏图书或偷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 撕毁书页或偷一册书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偷二册书或一册工具书者,给予记过处分;

3. 偷二册以上书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同时违犯上述两条者,或偷书两次以上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 偷书被发现后,逃跑或拒不承认错误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对工作人员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或公、私财物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 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799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 所破坏的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1. 策划、组织者

1)虽未引发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发矛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引发斗殴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勾联社会上或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从重处罚;造成后果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打架、群殴者

1)动手打人但尚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携带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参与打架者,出示凶器给予记过处分;

7)持械伤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凡是参加群殴者,均给予从重处理。

9凡打架后不向学校各级组织报告而私自解决者,或先动手打人者均从重处理;

10)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分外,均需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按期赔偿损失者,加重一级处分。

3. 参与、协助者

1)凡给打架通风报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于通风报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目击者故意提供伪证,为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应从重处理;

5. 有两款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按照其中较重的处罚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饮酒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1. 禁止在寝室、教室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对酒后发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均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如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吸烟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有侮辱、谩骂或其它不尊重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的言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校园内公共场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双方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出租淫秽物品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 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 违反学校疫情防控关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 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按《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宿舍奖惩细则》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有扰乱社会或学校正常秩序行为者,按如下规定给予处分:

1. 在餐厅、食堂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3. 组织替课、替考等不当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 干扰和阻碍工作人员或学生值勤人员执行公务者或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 仿造证明或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 由本人或托他人向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行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 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9. 调戏、侮辱、诽谤、威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 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1. 故意损毁或涂改学校尚在生效的布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 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签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3. 伪造并贩卖各种证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5. 在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 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构成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等,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

2. 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

3. 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

4. 在计算机网络上诽谤、辱骂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5.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庸俗无聊、低级趣味及宣传封建迷信等方面的文章或图片的;

6. 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与事实不符的不负责任的言论,给他人或集体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离校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一学期擅自离校1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 一学期擅自离校4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一学期擅自离校6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 一学期擅自离校813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准假的,其离校时间视为擅自离校,并加重一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为考试违纪,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且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给予通报批评;

2.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者,给予通报批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给予通报批评;

4.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

5.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6. 将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7.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上标记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 其他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为考试作弊,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且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及手机等通讯设备参加考试者,或者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不按要求妥善处理者,或在身体任何部位书写文字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考试用具(含计算器、文具等) 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处分;

5.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或者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6. 传、接计算器、文具等考试相关物品、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草稿纸者,给予记过处分;

7.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8.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9.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0.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答案雷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1.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使考试秩序失控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2. 组织作弊者或三人以上共同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3. 交换试卷、互写姓名、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4. 其他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习期间,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通报批评。

2. 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者给予警告处分。

3. 编造实验数据者,给予警告处分。

4. 请他人代写作业者和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毕业设计(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者,学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备案。

7. 为他人联系代写(做)、出售毕业设计(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备案。

8.犯上述错误且认错态度不好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处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1. 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资料等;

2. 违纪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3. 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 证人签名的证言;

5. 学生所在分院及有关部门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6. 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1.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分院根据本细则之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并发文;

2. 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须报主管院长审批。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意见的单位须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4. 特殊情况下,学院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者做出的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5. 本规定所列举学院相关部门指学生工作部和教学管理部;

6. 学生受警告以上(包括警告)处分的,由导师在一周内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与公布:

1. 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应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学生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个人档案,并纳入辽宁省大学生信用信息体系;

2. 处分的送达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处分决定书原则上应由学生所在分院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

2)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分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3)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院制定的公告栏上粘贴公告,或者在学院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院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人签字证明;

3. 处分的公布应遵守下述之规定:

1)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一般应视情况及时在全院、分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

2)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工作部或教学管理部决定不予公布。

第二十九条  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7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院将采取措施,限期离校。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1.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分院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2.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4.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5. 学生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6. 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在述及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以下均包含所述之数字。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和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20038

20227月第13次修订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4-2015 学生工作部.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