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活动奖励办法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锻炼提高学生科研实践能力,学院决定对于参加校外各种竞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者,予以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参加市级以上各项科技活动或学习竞赛成绩优异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市级 |
集体 |
1000元 |
800元 |
500元 |
个人 |
400元 |
300元 |
200元 |
省级 |
集体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个人 |
1500元 |
800元 |
400元 |
国家级 |
集体 |
10000元 |
6000元 |
3000元 |
个人 |
3000元 |
2000元 |
1500元 |
第二条 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论文者奖励200元;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奖励300元;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且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者奖励500元至2000元。
第三条 经学院批准参加市级以上有组织的文艺、体育、摄影、演讲、辩论等活动,成绩优异者,按以下标准奖励: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市级 |
集体 |
800元 |
600元 |
400元 |
个人 |
400元 |
300元 |
200元 |
省级 |
集体 |
2000元 |
1000元 |
800元 |
个人 |
800元 |
500元 |
300元 |
国家级 |
集体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个人 |
2000元 |
1000元 |
600元 |
第四条 对于普及型竞赛或活动学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奖励标准。
第五条 学生参加各种活动或竞赛如为集体项目,10人以下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10人以上标准则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于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成绩特别突出者,学院可予以特殊奖励。在其它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可参照以上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七条 市级、省级、国家级比赛均指政府部门举办的比赛。经学院同意,参加政府部门所属学会举办的比赛可参照执行,其他部门组织的除外。奖励标准如政府部门有文件的,按文件执行,奖励时间以获奖证书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学生参加校外活动获得奖励是学院单项奖学金的一种,可以兼得,每半年奖励一次,即在每年6月和12月进行。根据实际情况授予相应单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奖励后学生获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学生的校外竞赛需要到创新实践中心具体办理有关审核报批手续。学生奖励是学习方面的须经学院教学管理部鉴定,科研方面的须经学院创新实践中心鉴定后有效。
第十条 学生所在单位和活动组织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向创新实践中心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单位或活动组织单位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活动奖励审批表》,由创新实践中心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创新实践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生校外活动奖励审批表
2006年11月
2014年7月第3次修订